第三、可以发现中国古人的权利意识。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成俗的观念,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缺乏权利意识,这也是当代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历史因由。但是,在诸多的契约遗存中,我们可以发现明显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例如在清水江契约中,地权规定、林权规定、佃权规定、劳动者权利规定、权利转移、权利纠纷解决等等都有所反映。更重要的是,这些契约文书不但明确地规定了立约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很认真地得到了贯彻落实。其中文书主人们对契约的悉心保存,就很典型地表明了人们对权利的态度和对规则的遵守。我曾经在文斗村采访时问当地一位村民,这些契约都这么久了,甚至已经被老鼠啃得不像样了,你保存它还有什么意义?他回答了两点:一是自己祖先留下来的遗产,舍不得处理;二是这里面记载了很多自己祖先当时的财产内容,说不准将来还会有用场呢。透过这位村民的话,不难发现由契约所带来的人们的权利观念和权利意识。方才张新民教授在发言时已经提到契约文书与法律和法学的关系,我很赞同。通过契约文书,我们更能够系统地、实证地发现古人的权利观念,并竭力把这种权利观念放大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放大为大传统构建中的有益资源。
第四、可以知晓中国古人的合作与经营方式。任何一种契约,归根结底表达的是自治主体的一种合作交往方式,并且契约所表明的是人类合作的高级方式。透过契约文书,可以知晓古人合作的基本方式。记得有人在研究自贡盐井契约时,考证出在那个时代,中国人已经学会了股份制的合作方式。其实,在清水江契约中,我们也照样发现股份制合作的因素。特别是栽手以劳入股的方式,更值得我们予以认真的关注和研究。它一方面表明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在契约型合作中已经被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劳动者即使一无所有,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财产,甚至成为林主或者地主。这里面所反应的是当时这一带的人们已经有了类似资本主义内容的规则经营模式。这对我们进一步认识中国古人的创造性合作模式,应当很有帮助。隐约记得马克思在谈到股份合作制时,认为它是通向未来理想社会的一条可行之路。至今,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仍然困顿于人们如何进行合作、交往。大传统不足以指导人们的交往合作,小传统的合作模式又得不到认真总结和提升。而中层结构上不愿依靠,下也不愿借助,导致了在统一国家中制度的明显失灵、而只能靠领袖指示进行合作的独特局面。我想,对清水江契约的研究,其在制度建设上的积极意义,就是为当下中国人的契约性合作和交往提供一份有益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