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宅基地使用权

手机号码:暂不公布

【作者简介】
李绍章,又名李绍彰,艺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注释】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163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3页。
尽管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在学者中多有争议,但认为将其独立为一种用益物权并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名称加以规定的学者则为数不少。笔者认为,与耕作权、建设权、居住权相适应,“宅基地使用权”的名称应简化为“筑宅权”。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这实质上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一定的居住福利,成员获得宅基地只要支付较低的代价即可,而不必按市价购买。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事实上的农村社会保障,通过对农民居住权益的法律保障,来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包括国有土地,是由于将城镇居民由于历史原因取得的对私有房屋的地基土地使用权也纳入宅基地使用权;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客体不包括国有土地,是由于主张将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进行调整的缘故。笔者认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限定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客体限定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物权法草案规定: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物权法草案也对此予以确认。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如在重庆,村民向合作社(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合作社(村民小组)同意后将申请提交镇土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再会同村干部到现场查看,再由申请人填写“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村委盖章后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区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用地许可证,区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房屋建好后,再由有关部门现场测量审验,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0页。
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以发挥其独立作用。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4页。
物权法草案规定: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对宅基地被占用的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人利用抛弃宅基地使用权而取得其他更为有利的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农户,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参见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165页。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