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春天不再寂静
——关于环境权的一些思考
周晴
【摘要】气候变暖、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是人们亲身可以感受到的。于是,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我国是否需要设立环境权,设立一个什么样的环境权,有关于此的争论正在进行着。在阅读了一些关于环境法、环境权的论文、书籍之后,在笔者的思考之后,本文笔者想谈谈阅读之后自己对于环境权的一些也许还不成熟的想法及这些文章的读后感。
【关键词】环境权;公益诉讼
【全文】
“一种奇怪的寂静笼罩了这个地方。……这是一个没有声息的春天。这儿的清晨曾经荡漾着乌鸦、鶇鸟、鸽子、樫鸟、鹪鹩的合唱以及其他鸟鸣的音浪;而现在一切声音都没有了,只有一片寂静覆盖着营田野、树林和沼地。”[1]长久以来,人们总是将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视为大自然理所当然的赐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直到环境危机步步逼近,直到人们感到自己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令他们感到恐惧的变化,一位名叫蕾切尔·卡逊的生物学家以诗化的、真切的语言告诉世界,本应充满生气的春天已寂静。人们才开始渐渐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意识到自己在索取的同时,也应该给环境以回报。然而在一些环境保护者们在采取措施挽救环境的时候,却发现除了自然规律的客观障碍之外还有许多人为的阻碍。在那些崇尚法治的地区,在人们的权利中增加一项环境权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在环境上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人们在环境问题迫在眉睫这一点上应该是没有分歧的,但就目前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环境权这一问题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2]近些天阅读了一些与环境权相关的文章、书籍,这些文章普遍是支持设立环境权的,但是他们表述中的环境权的性质、内容等却有着较大的不同。
一、什么是环境权
环境权,从抽象一点的角度上说应该是:人人都享有在能够保障他们健康与福利的、不受污染与破坏的环境里生存的权利。[3]其内涵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权是的主体是每一个个体,同时也是人类这个整体。有学者认为“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个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4]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其以公民环境权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人类环境宣言》中是以复述字眼来表述人类的等论据来论证其观点。其认为良好的环境的受益者是全体人类,笔者认同其这一观点,但是其观点若扩展到环境保护的义务上似乎就乏力了。权利与义务应该是相对应的,在此虽然谈论的是享有环境的权利。但相应的,此时不能毫不顾及环境保护的义务。若此义务也由人类全体来承担,而不是分配到个人的义务范围内,那么很容易想到这样的义务将会被忽视,环境权也将随之被架空。正如叶俊荣的文章中所说的:“多数主张环境权的论者认为环境权应为全民所共有……然而,一旦将某一基本人权定性为全民共有,在某些意义上已将该权架空。其意义何在颇值得玩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