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通过设立环境权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于自己所具有的权利也逐渐重视起来。当人们的权利清单中增加了环境权时,人们才更有可能、更有意识去捍卫自身的或是公益的环境权利。
三、关于这几篇论文的感想
有学者提出应将经济性质上的环境权益剔除出环境权的范围,尽管其理由有一定的说服力但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其理由是“这些权利内容(例如所谓生态性权力与经济性权力)往往相互间存在冲突”、“环境权的内容越是庞杂,其权利内涵就越模糊,也就越难得到学界、立法者及司法者的认可”[7]也许笔者的反驳理由还不是很成熟,但笔者还是认为:首先,权利与权利之间是有可能存在矛盾的。比如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虽然这二者并不是同属于一类的权利。环境权之下的经济性权利与生态性权利应该是以一定标准来划分二者的界限的,比如制定一系列环境标准。这些标准应该对应经济性权利和生态性权利合理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生命健康权。标准的制定应秉着务实的原则,也许这些标准并不能保证我们能够拥有一个完全清洁且优美舒适的环境,但“如果说,只要影响了环境的适宜性,就构成了对环境人格权的侵害,那实际上是一种超越现实的过于理想的环境保护主义的思想。”[8]其次,无经济利益的助推作用,环境权在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上也将被削弱。因为“在权利的社会形式和利益要求这两者之间,利益要求更具有说服力。如果没有强烈的利益要求,既是设定了这项权利,它也很难按照设置者的意愿发挥社会作用。”[9]目前的碳交易制度就是将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相结合的一个较为成功的例子。
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具体规定太细太杂,仿佛环境权中的那些具体权利仅是已存在许久的权利在贴上了“绿色”标签之后又以新的权利的面孔出现而已,“在他们的环境权清单,而且仅仅属于‘公民’的环境权清单中,具体的‘基本的’权利被其他也带着环境标签的大量权利淹没了,或者说着‘基本的’权利突然获得了分身术,变成了几乎无所不在的权利。”[10]笔者对这一观点并不完全否认,但环境权作为一个类似于“一篮子”权利的存在,必然会具有其项下具体的分权利。我们不能为了方便而信手扯出一个已有的权利,在它之前加上“环境”二字就往这个篮子里放。但是当这些权利应当是确实用传统的民事、行政法律无法独自解决,需要多部门法相协作才能实现时,就应该将这些权利以明文规定固定下来。因为笔者的思考还不很全面,因此现暂不能举出例子,但笔者相信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