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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与法秩序的一般公正

三国与法秩序的一般公正


庄绪龙


【全文】
  
  高希希导演的新作《新三国》上映已经有些时日了,姑且不说新作的质量如何,单是翻拍类似已经深入人心的大型历史剧,就说明制作方具有巨大的勇气和信心。三国的历史作为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最复杂、最精彩的一段已经被历史永远的记住,影视剧里所展现的故事、人物和场面也正是吸引观众的绝佳题材。近年来不乏以三国历史背景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充分说明了三国历史的魅力所在。从草船借箭到赤壁之战,从割发代首到挥泪斩马谡,再到著名的三十六计,这些经典的故事和典故都是吸引我观赏、引导我思考的地方。在研习刑事法律若干年后,思考问题的方向会下意识地倾向自己的老本行。最近偶得一心得,就是三国中的割发代首和挥泪斩马谡的故事与法律相结合的一点思考。

  
  相信我们每个人对于曹操割发代首和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故事都是耳熟能详,故此笔者就不再赘言。对于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也许有人讲这是其奸诈、装样子,但是历史上的事情我们不能妄下结论,即使是曹操奸诈之意,但是其在过失践踏了麦苗时能以“受之父母的身体发肤”为代价,以契合“法不加于尊”的权力制度,这本身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精神,在此意义上,窃以为曹操的英武应该不亚于诸葛亮将自己的爱徒因失街亭而斩首以正军法的严明。曹操之英武与孔明之严明,其实是一回事,即:统治者(孔明虽不是实际的统治者,但是其军事地位和命令实为统治权力的展现)对于自己明文规定的法令严格遵循,强调为兵为将者必须按照统治意志行事,只有军法严明、纪律严格,才能形成统一的秩序,领导权力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军事战争才有可能取得胜利。但是,封建社会自古就有“法不加于尊”的例外,曹操虽违背自己的军令,但是也有使得军士认可的“免责事由”,然而其用“割发代首”的方式不但认真执行了自己的军令,将服从命令的意志顿时贯彻三军。孔明的爱徒虽失街亭,但是罪不至死,挥泪斩之,也在于誓死维护军纪严明、决不徇私的精神。曹操割发代首和诸葛亮挥泪斩马谡不仅仅是领导者个人的道德素质高尚和法治意识强烈,而是领导者以身作则努力构建军事战争取得胜利之保障的统一法意识和法秩序,认识到这一点对于今天法治社会的建设也颇具意义。

  
  与此相关联的有以下两个例子。一是我国大陆地区某家医院“非法采血”事件:某甲因交通肇事被送往医院,因为失血过多急需输血。但是适合某甲的血型医院血库已经没有库存,如果再将甲转移至其他医院输血的话,那么甲的生命将会因为时间的推迟而受到威胁。在此时刻,医生乙自告奋勇说,自己的血型与甲一致,可以抽血输给甲。医院在考虑再三的情况下,本着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将乙的血输给了甲,甲的生命得以保全。但是,医院主管人员以及医生乙却被当地的主管部门施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原因是医院采血虽然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属于“非法采血”。此事经媒体报道后,顿时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二是港产影片《枪王之王》中的一个故事:喜好实弹射击的市民甲在比赛完毕交枪的途中路遇乙被歹徒抢劫,甲为了救护交通警察不得已而开枪杀人,事后被控非法使用枪支和谋杀罪等三项罪名,但经由陪审团讨论认定,市民甲的行为形式上违法,但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侵犯法律,实为意志不自由,犯罪行为不成立。以上举的两个例子可谓是极为类似,主人公都是为了做好事,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均认为是具有更大价值的利益而不得已抵触有关法律。但是,例子中的两位主人公遭遇的法律评价却是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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