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输与版权保护
张晓津
【全文】
一、绪言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迅猛发展,将人类文明带入一个新的信息时代。国际互联网络是数字技术与计算机通讯技术日益发展和密切结合的产物,作为一个巨大的通信网,其把全世界联结在一起。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所保护的作品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公众获得创造性文化产品的途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更,这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网络传输对版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而该问题引起国际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与兴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找出相应的对策,如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两个新公约,解决网络传输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问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Internet上网计算机已达74.7万台,用户达210万。且目前其发展极为迅速,因此网络传输对我国传统版权保护体系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版权制度是随着新技术的变化而不断完善的,我国的
著作权法也应予以调整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从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强集体管理的角度,找出保护网络传输权利的对策,并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促进网络环境下对版权的保护。
二、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
计算机网络化给以往的作品传播形态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几乎所有传统传媒介质的作品都可以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在网络上传播,通过网络交换得到的作品与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于数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变或加工其内容,或插入其他信息。这种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对著作权的影响是巨大的,但从本质上说,其仅仅是为权利人增加了一种传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动摇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本身。因而要使网络运行规范化,也不必对
著作权法作根本的变更,只是应对现有规定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其中,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规范网络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对于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学者多有论及。但大体有以下三种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