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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怎样发挥“司法能动性”

  
  “将忠诚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我们的使命”,当法官在审判庭,巡回办案时在凛冽的严冬或骄阳似火的烈日下,调解好一件件民事纠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时候,心中就像有和风吹过,惬意无比,作为法官的自豪感和使命感溢满心田。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途径有许多,我愿将我的体会和收获与同行们分享。具体的说,积极推行导诉制。时下各地法院推出的以“诉讼风险告知”为主要内容的导诉制,就是司法权能动性的一种具体表现。法院通过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台,由资深法官座堂现场指导当事人诉讼、或通过发送书面《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完全、无正当理由和手续不按时缴纳诉讼费、不能提供充分而有效的证据、不按时出庭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的发生,这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预测诉讼的结果,防止滥诉的发生,还促使当事人庭前和解,从而在总体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使审判工作达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

  
  适度行使释明权。释明权在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的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在事实探明中,法官不应消极地接受与利用当事人的陈述,而应当能动地敦促当事人完整陈述,以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在法律适用中,法官不应仅仅武断地解释与适用法律,而且也应当主动地向当事人释明自己的法律观点,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同当事人就法律适用和法律关系构成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有效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情绪。

  
  适度行使释明权。释明权在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的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在事实探明中,法官不应消极地接受与利用当事人的陈述,而应当能动地敦促当事人完整陈述,以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在法律适用中,法官不应仅仅武断地解释与适用法律,而且也应当主动地向当事人释明自己的法律观点,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同当事人就法律适用和法律关系构成等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有效吸收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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