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怎样发挥“司法能动性”
高树凤
【全文】
我们的歌中有这样一句:“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是我们的赤诚”。它道出了法官工作的宗旨和方向,人民法官,肩扛天平,肩负着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神圣使命;槌起槌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法官要铁面无私,但不能超然世外。法治之路,和谐之途,现实中真正需要的是法官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职务范围内踏实地工作,法官产生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法官是服务人民的公仆,是以人为本捍卫人民权利的卫士,是践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急先锋。
法律是一把静态的尺子,它规范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但司法内容却是动态的,因此作为一名法官,重要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熟悉得如何倒背如流,而是怎样发挥好司法的能动性,这也是衡量每一位法院工作者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6年的书记员工作生涯,多多少少对身边法官实践司法能动有了一些理解和感受。在执法中法官需要果敢坚定,更需要春风化雨。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这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充满爱心,更是一份责任心。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并不致力于对立法者立法意图的探求;倾向于弱化遵循先例原则;倾向于为了取得特定判决而减少程序上的限制;不那么顺从于其他政治决策者,更多依赖自己的判断;倾向于做出范围宽泛的判决意见;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
有一种风景叫高度,有一种高度叫境界,公正是对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作为法官应当主动去追求公正。追求公正并能实现公正则正是法官与他人有区别的地方。马克思曾经这样说过,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而法官对于法律的诚挚理解的思想基础,就在于对正义的追求。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准则,法律适用的目的就是要到达正义这个道德价值,司法的能动性才不会被侵入法官的一己私利。
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
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样做,是积极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促进公平保护人的尊严。司法能动性的核心在于法官断案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充分发挥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地方在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安排在民事诉讼中,往往集中但不仅仅表现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法官自由心证原则。有学者指出:“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上,审判中有太多的难题,立法既定的规则是无能为力的,恰因如此,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也成为了诉讼中最能体现人的智慧的阶段。司法过程中,直接面对事实的证明力判断活动给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留出了空间。没有自由心证,审判工作就几乎完全失去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