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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欺诈门”结案后的反思

高盛“欺诈门”结案后的反思


谢杰


【全文】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起诉全球历史最悠久、经验最丰富、实力最雄厚的投资银行之一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引发全球各界关于证券欺诈的谴责与证券监管改革的呼吁。

  
  毫无意外的是,这场引起强烈关注的证券欺诈案最终以巨额罚单收场——据外电报道,2010年7月16日,针对美证交会指控高盛涉嫌在与次级抵押贷款关联的债务抵押债券中欺诈投资者,高盛集团同意支付5.5亿美元并改变其商业惯例以了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控。SEC在宣布达成和解的声明中称,这笔罚金是有史以来美证交会向华尔街企业征收的最高罚金。在协议中,高盛承认其所犯“错误”,并承认在证券营销材料中含“不完整的信息”。

  
  从高盛证券欺诈案起诉至和解结案的全过程来看,笔者认为,最值得反思的问题在于,如何清晰地认识新型金融产品的性质、开发、销售以及如何完善对新型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投资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哪些信息?是否有义务披露对冲基金做空该产品的信息?对冲资本意图做空市场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这些问题在金融实践中长期处于尚无定论的状态,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背景下,值得证券监管部门设定判断规则,以此规范市场,保障交易的有序进行。

  
  高盛证券欺诈行为的违规症结在于其没有充分地向购买金融产品的客户明示交易风险,高盛即向客户推销其设计的金融产品,同时自己也参与衍生品交易,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会起诉证据表明,高盛在兜售涉案金融衍生品过程中,做空该产品的对冲基金保尔森公司在证券组合的挑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影响,且高盛误导投资者相信,保尔森公司在该交易中属于做多一方。

  
  但是,高盛公司的辩护同样掷地有声。高盛公司认为其已经向相关投资者广泛地披露了相关信息,荷兰银行、德国工业银行等均属于经验丰富、资深的机构投资者而非一般公众投资者,完全能够知晓且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而且,涉案金融衍生品包括多头与空头两方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涉案金融衍生品发行时间处于美国次贷最热火朝天的2007年,市场完全处于抢购状态,如今亏损却要归咎于高盛,等于是赚钱的时候没有人问责,一旦亏欠就要追究投资银行的责任,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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