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复议机关当被告

复议机关当被告


何海波


【全文】
  

  在一次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研讨会上,我提出改变现行的行政诉讼被告条款: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不管复议决定维持还是改变行政行为,均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我甚至认为,如果《行政复议法》只能修改一条,就修改这一条。


  

  我的主张不是基于什么抽象的原则,而是出于对行政复议困境及其原因的诊断。


  

  现行复议制度成效很差,主要表现在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量太少(全国一年大约7、8万件),复议机关改变(包括撤销)行政行为的比例偏低(近年低至一成)。不难想象,公民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实在是一个艰难而小概率的事件。这个样子的行政复议,别说要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受理和解决大部分行政纠纷,就是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也仅仅是聊胜于无。


  

  行政复议的低迷不振,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复议机构不够独立、复议程序不够中立、复议范围过于狭隘……但有一条是直接的,在我看来也是致命的,那就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仍然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复议法》第5条肯定和沿袭了这一规定。


  

  为什么说这条原因是致命的?我们必须在中国语境下理解当不当被告的差别。当被告不但意味着出庭应诉、接受裁判,在中国的现实中,还意味着接受行政系统内部的绩效考评,以及各种非正式的评价。一位法制办官员说:“复议机关做了裁决又去当被告,让人感觉‘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很不舒服。”不当被告,自然就不会有这份不舒服。在现行法律下,复议机关“不管事”(维持行政行为)的不当被告,“管了事”(改变行政行为)的就可能当被告。那么,复议机关的理性选择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够维持的尽量维持。谁愿意去坐那被告席?谁愿意绩效考评被扣分?谁愿意去担那本来属于下级机关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