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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三、就性质而言,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因侵权造成、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关于损失的本质,理论上有利益说、组织说和损害事实说等不同主张。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采利益说,利益说为计算损害赔偿提供了计算标准:即以总财产的变动为根据,比较损害事实未发生和发生后的财产状况确定差额,实质上就是注重以市场价格确定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恰好符合利益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修复后,即便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也必然受到影响。因为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及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问题,其舒适性、动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性等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汽车市场对于有事故之汽车,估价必较原无事故者为低,这是市场规则,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理。因此,车辆虽经修复,但是赔偿权利人所受之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此差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这是一种实际存在的损失。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如果车辆不进行交易该损失并不必然发生。对此,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只有在交易中才能体现其价值,因此,交易是衡量事物价值最好的手段。但并不是说,如果不交易就没有价值。车辆贬值损失也是如此,事故已经发生、损害也已经产生,故用“交易”的差额来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数额,并不是不交易就没有该损失,“交易”仅仅是用来确定数额的手段而已。

  
  另外,理论上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也有分歧。笔者同意车辆贬值损失为直接损失的观点。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是一个法理上的区分,而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对财产损失来说,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丧失,即本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都应获得赔偿。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入需要证明其实际损失,并依之得到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入则需要证明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并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获得赔偿。

  
  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交易贬值损失,因为这一损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车辆应有实际价值的减少,是车主固有财产的减少,不因事故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

  
  当然,我国法律上目前对此尚未明确界定,也导致了法院裁判的不确定性。同时,车辆贬值损失也尚未纳入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这也必然对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带来影响,因此,建议立法对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由侵权人赔偿以及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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