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杨宽永
【全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多发,同时,由于车主法律维权的意识、知识的增强,不可避免地导致交通事故案件日益增多。在法院近两年受理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中,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文规定,能否支持该请求,成为法院审理的一个难题。
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当获得赔偿。
该意见认为:一、交通事故并不当然导致车辆贬值损失。有些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伤,经过修理后能够完全恢复使用,如一些轻微的刮伤或者某些可以更换的部位。二、车辆贬值损失难以确定。车辆一经使用就必然产生磨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形成的损失与磨损损失叠加,难以区分,同时,受市场和评估人员等主客观方面的影响,难以在各方之间形成合意。三、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如果当事人不进行交易,该损失并不必然发生。四、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尚无法律规定。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比较新的提法,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和明确的支持赔偿的法律依据。
但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应获得赔偿。理由如下:
一、原告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二、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的请求有法理依据。
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这与侵权法补偿受害入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