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主的自负

  
  公共选择的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4]“循环的大多数”指出,三个以上投票者对三个以上方案投票可能产生循环的结果,少数服从多数规则会失效。[5] 简单多数规则可能选择出大多数最不愿意的结果。[6] 布坎南指出,即便是最理想的情况下,多数者也会损害少数者的利益。[7] 由于公共品的外部性使得少数者无法以脚投票,制度强加便成为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如布坎南指出,即便是在一致同意规则下,外部性仍可能存在:溢出于群体外的外部性,如环境法上代际公平问题。[8]

  
  总之,在私人领域里,因不存在外部性,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是一致的;而在公共领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前两种理性发生冲突,制度可能强加于个体的意志之上。

  
  三、损害一部分人就会损害全体的人

  
  第二部分阐述了人们可能选择自己不意愿选择的制度。但没有说明,这种强加有可能是针对大多数人的。针对这种现象,奥尔森说,少数人也许比多数人更有力量。[9] 理由是,人数越少,结盟成本相对更低,个人分享的公共品越多,实行集体行动的激励越大。而对多数者来说,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少数者往往得不偿失——“合乎理性的容忍”,就是说,对他们不利的制度是他们自己选择。

  
  然而,理性人仍然会选择对自己最优的制度安排。在公共选择这一市场上,多数者一旦发现制度对自己不利,他们往往选择退出,以规避对自己的损害。而逐渐地让市场中原来的少数者便成为上面力量薄弱的多数者。这样,市场整个选择的供给会少于需求,抬高资源的价格,让所有人受到损害。所以,公共选择的一个错误又会导致另一个错误,市场被政府所取代,市民的自由空间被挤压得越来越小。一言以弊之,人们通过自己的选择,把不利的制度安排强加于自己。

  
  四、民主的自负:隐性责任的失灵

  
  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壁垒被人为地淡化之后,私人领域的选择权会被扩大,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会形成对峙之态势。所以,当国家的手伸向社会的口袋时,两种理性的界分很容易被跨越。其后果便是,个体间的任何利益均衡被动摇,都会对所有人不利。

  
  民主的自负在于公共选择的规则,所有的制度安排都源于多数人的选择。个人的选票对制度的形成作用甚微,从而,因个人理性差异而使得每个人从来都扮演指责别人的角色。正是如斯的隐形责任的集合,最终导致制度选择的失败。[1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