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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自负

民主的自负



——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

肖继耘


【全文】
  
  一、自然发生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

  
  理性人会自动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制度。但是,当众多个体被组合在一起时,一个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可能会损害别人的最大化目标,这会导致后者的反向歧视——报复或者程度更甚的抵御,从而损及前者的利益。自由被称之为是有限度的,这一点很容易理解。故而,损害别人利益为结果的利益最大化并不是真正的利益最大化,反之,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是以不损害别人利益最大化为条件的。[1] 制度的安排,说到底就是协同众多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而成就的。个体之间相互就利益最大化进行谈判与互动,就会在某个时间与空间下,达成一种积极意义上对大家都有利、在消极意义上对大家都无害的制度。一旦情势发生变迁,新一轮的博弈过程便自然出现,新的制度也得以选择了。

  
  所以,这种基于平行个体间的选择的制度会达到最优(最具理性并且效率最高)。然而,这与人类历史变迁的事实并不相符。在某个时段内,人类所选择的制度很可能损害小部分人的利益(这往往是常态)、甚至损害大多数的利益。而且,这种选择经常是顺延较优制度而作出的。“制度达尔文主义”的魔咒被打破了。诺思(North)将非理性选择归结为偶然“路径依赖”。[2] 真是这样吗?

  
  二、对强加的制度的选择

  
  非理性选择来源于哪里?有人认为,其是信息不充分对称的产物。但是,对较优制度的选择不也是来源于信息不充分对称吗?事实上,制度的选择在信息上是中性的。是此,理性与信息并无倾向性关联。“理性判断虽然依赖于信息的质量与数量,但理性本身也可以通过选择获得信息的方案来改善自己的条件”。[3]

  
  个体通过投票来选择制度,而这种制度一旦形成,便成为公共品。自治公共品可以经由人们的选择而成就,强制公共品必须在公共选择之境况下方成就,所以,一切制度皆源于选择。

  
  问题恰恰从这里开始。一般而言,私人交易是一种零和博弈,就是说,一个人的受益是建立在另一个的损失之上。而公共品具有正的或负的外部性,这种相对方之间向外的“罅隙”使得个人凭空受益或受害成为可能。自治公共品便是,人们选择一种对别人受益与否漠不关心,而只关注自己受益的制度安排;强制公共品则是只有经过公共选择才能达成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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