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想起的惊天冤案
司马当
【摘要】对没有到庭质证的证言,一律认定无效。这样做也许会使侦察机关的工作量有所增加,但比起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让政府每年组织接访和截访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来说,肯定仅是九牛一毛。
【全文】
上午,随一法官去银行取一笔汇款去向的查询结果,大概是因为三天前去查询时,法官已提交了有关证件和法律文书,并且大家又都熟悉,这位法官就没有携带执行公证。但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允,因为银行内部规定给法院出具查询结果不仅要自留复印件,并且还要有前去查询法官的执行公务证复印件,这是银行为了杜绝此前出现过的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划款案件而采取的诸多措施之一。现在银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相当严格,谁也不敢越雷池一步。毕竟,弄不好可能会丢失大笔钱财不说,相关责任人也面临下岗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
由此我又想到了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质证的规定。按说,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1996年《
刑事诉讼法》刚刚修改后,许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证人确实是必须出庭的。但后来发现,在不少案件中,证人一出庭,案件就出错,不是证人证言有假,就是被告当庭翻供,弄得控方十分被动。究其因,还是警方的证据不扎实。后来,由于证人出庭涉及证人的保护和有关出庭费用等方面的原因,证人的出庭率越来越低,最后几乎降低为零。再后来,法院连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通知证人到庭的程序也省略了,甚至有些证人出于向法庭说明真相的动机,要求出庭作证,法院都不允许。
我以前见过许多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和待遇之后,曾说过一句话:在中国,只要不是傻瓜,谁也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充当证人的。这不仅是因为证人极有可能会遭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更重要的是公、检、法三家几乎都不把证人当人看,从刑侦、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随便那个人都有权对证人进行训斥、指责,甚至拘留、罚款。
证人不出庭,冤、假、错案就会大量涌现,在当前“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政治”环境下,证人证言的准确率连百分之五十都不到,一些侦察机关甚至会拿着自己编造好的证言找证人签字。在我曾经辩护过的一起抢枪案件中,其中的一个证人甚至不知道证言的内容就稀里糊涂地在所谓的“询问笔录”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