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派出所长拿来让我签字,那还能有错?”那位稀里糊涂地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名,又因当庭证言与询问笔录不一致而被公诉人“拘留”的证人如是说。
更为典型的是,最终被证实无罪的辽宁省营口县水泥厂工人李化伟被法院认定杀人时,不仅有李化伟本人的杀人供述,还有李化伟的母亲杨素芝证明:“1986年10月29日下午,李化伟作案后曾来到母亲家,告诉杨素芝自己将妻子刑伟杀害。李化伟交待的主观故意是,婚后怀疑刑伟在婚前与他人有越轨行为,案发当天开工资他没全部交给邢伟,引起邢伟不满,因此两人发生口角,李化伟先用拳头打击对方面部,然后双手掐对方脖子,而后从厨房拿起菜刀用刀背朝对方头部砍,最后又用刀朝对方脖子和腹部连砍数刀,致使邢伟死亡。李化伟一时起意杀人后,先到父母家将杀死邢伟的情况告诉母亲杨素芝。为了掩盖事实,同时也是为了破坏现场,他假装通知单位,致使单位医务人员进入现场。”
以上被告李化伟的供述与其母杨素芝证言相印证,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然而,14年后,真凶姜海落网,当年17岁的姜海因与同学一起看黄色录像,下午回家路过邻家,看到年轻貌美的邢伟一人在家,便进去欲行不轨,遭邢伟反抗后,他用手击、手掐,最后用菜刀砍邢的头部、颈部和腹部,将邢杀死……
在这起“惊天冤案”中,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如果证人杨素芝能到庭与儿子李化伟当庭质证,杨素芝还能证明儿子从来就没有说过的“杀人故事”吗?
现在,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都做到了证人证言必须让证人到庭质证,而人命关天的刑事案件为什么做不到?这就是因为一些制订法律和执行法律人根本就没把老百姓的命当作一回事,他们不是代表人民利益,而是代表一些官员的既得利益,代表为破案立功向上爬而不惜冤枉好人的政法败类们的利益。可以这样说,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中,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是因为没能让证人到庭质证所致。但他们至今也没有勇气做到象民事诉讼中那样,排除一切不到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因为许多有侦察权的人除了刑讯逼供之外什么也不会做。况且也正是因为他们可以刑讯逼供,他们才有想致谁于死地就致谁与死地的权力,才能让许多有罪或无罪的人都得惧怕他们三分。他们可以有法不依,可以胡作非为,他们没有能力抓到真凶,但有能力看谁不顺眼就抓过来当作替罪羊顶上。而这一切罪恶正源于无所不在、不受任何法律规制的权力和能够使这种权力无限彭胀的政治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