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一个重大举措
简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陈卫东
【全文】
连日来,河南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虽然赵作海现在已被无罪释放,并获得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是,这迟到的公正恐怕永远也难以抹平留在他和他家人心里的伤痛。面对这样一个有影响性的冤案,我们都在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酿成了这一冤案?我们又该如何防范此类错案的再次发生?
我们看到,赵作海案件的处理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牵扯到办案民警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延伸出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证据问题。但是,该案在本质上其实还是一个证据的采信问题。为防止类似悲剧再现,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统一了全国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们知道,由于证据制度的重要性,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制定了当地的刑事证据规则(如,早在1999年8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就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已经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政法)机关制定了刑事证据规则。这些地方性的刑事证据规则出台的背景主要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些“地方性”的刑事证据规则,对于地方司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完善规范办案程序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广泛存在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位阶太低、效力有限,不少内容存在着明显的疏漏和矛盾。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性”证据规则的适用,将造成全国范围内证据审查标准的不同甚至相互矛盾,进而引发诸多的问题。《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可以有效地革除这些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