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死刑案件是人命关天的事,一旦适用错误,就无法纠正,并将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因为,一个保留死刑但又提倡慎用死刑的国家,需要首先考虑给予死刑案件特殊的程序保障。换句话说,无论是在事实认定上,还是在证据采信上,死刑案件的处理都需要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更为严格一些。《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死刑案件执行了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证据适用标准,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避免错杀、冤杀。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特别强调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的时候,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的证明,都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最后,它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执法环节,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证据意识。当前,一些司法人员还存在证据意识不强,程序观念淡薄问题。如,重内容轻形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事后轻现场,等等。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平。因此,要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就必须让司法人员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如,它扩大了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范围,就非常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严格地遵守法定程序。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0条将未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的讯问笔录以及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而未提供取得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排除的范围。再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违反辨认程序取得的辨认结果作为证据排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