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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对待公民参与

政府如何对待公民参与


王雅琴


【全文】
  

  公民参与是公民意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活动,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公民参与成为当代政府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公民参与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话语的主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推进公民的有序参与”,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重申“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民主政治的落实、公共利益的维护及公民资格的发挥是公民参与的理论根据。公民参与不仅具有工具价值,它本身也是一种目的。但是公民参与在实施中会带来很多问题,只有适度、有序、有效的公民参与才能达成参与的目的。政府负有推进公民有序参与的权力、承担着推进公民有序参与的责任。


  

  一、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需要政府引导。政府的积极引导可以促进公民参与由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转变,使公民参与不再是被动的、强迫的、盲目的行为,而是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行为,从而增强公民参与的有序性、有效性及理性。第一,政府要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服务。如就知情权而言,它是公民参与政治过程、参与行政过程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知情权使得公民的参与活动具有针对性,减少了参与的盲目性。而公民要想更多地了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化。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决定了公民知情权的享有程度,也影响了公民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效果。公民知情权的享有如果不充分,公民参与的盲目性就会增大,因而实效会减弱。第二,政府要为公民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民的参与需求与社会的参与渠道之间经常会形成矛盾、出现张力。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路径,就是发展新的参与途径,运用多种手段提高参与的效率,满足公民的参与要求。第三,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发现并适当疏导公民的参与需求。利益表达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益组织化表达,另一种是公开舆论表达。完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在制度层面保障和规范各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利,使相应团体和组织在通过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同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利益表达。把利益表达机制纳入制度化轨道可以有助于积极引导利益群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第四,政府要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公民参与有四个基本要素:参与的主体、参与的领域、参与的渠道、参与的形式。其中,主体的权利意识、民主精神、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决定着主体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决定着参与理性和参与能力,决定着每个参与主体能否善于合作、遵守秩序、理性行动,决定着他们能否自觉将利益追求与践履德性相结合、能否自觉将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结合,从而决定着参与是否更为有效。在丰富参与方式、健全参与制度的同时,政府积极依据公民的政治心理和行为现状采取符合实际的有效措施,促进参与型政治、行政文化的发展和成熟,培养和塑造理性的公民。加强政治文化建设和完善社会价值体系之外,发挥基层民主参与的现实教育作用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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