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下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行为
梁剑兵
【全文】
2010年4月13日,大批群众到辽宁省庄河市政府反映村干部涉嫌腐败的问题,要求市长出面接待但遭拒,于是在政府大楼门口集体下跪。村民代表孙志宏说:“我们一千多名村民一起到市政府门口,想见市长,反映我们村村干部的腐败问题,我们等了很久也没见领导出来接待,大家只好面朝政府下跪。”4月24日,大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鉴于庄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孙明先生对4月13日海洋等社区居民到庄河市政府集体上访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孙明先生实行问责,责令其辞去中共庄河市委副书记、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其中,责令其辞去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国青年报的相关评论说,“男儿膝下有黄金,只跪苍天和娘亲”,这些村民一定满腹无奈、心酸甚至屈辱,否则不会向陌生人下跪。村民集体下跪求见市长,往往源于传统的清官情结,一见清官大老爷膝盖就不由自主地软下来。下跪便表明自己是弱者,是正义的,值得同情。下跪将评判是非的标准悬空了,给人一种误解--人家都已下跪了,你还不满足人家的要求,你还是不是人?其实,不是中国人喜欢下跪,而是不得不跪。古代常见百姓跪向官轿喊冤,若能碰到清官,的确可以伸冤。不跪就无法表达对官员的敬畏并赢得同情,也无法接近官员。
我认为,中国青年报的上述评论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未参透这种带有古老传统色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下跪”现象背后的根本性质和意义,更没有发掘出这一“下跪”行为所蕴含的
宪法价值与意义。
笔者认为,这一次“千人下跪”的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行为”,也是一种村民们自发的、偶然实施的、意在实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集会与示威权利的
宪法性法律行为。
显而易见,这种行为首先是一种宪政意义上的示威活动。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示威活动是一群人共同意见的展现,是激进主义的一种类型,通常采取一干人集结在同一地方的形式。因为有一群人为了同一意见而集结,他们所主张的意见也因此显得有重要性。示威可以用来表示对一公共议题的观点(不论是正面或负面的),尤其是和社会不公及人民疾苦有关的议题。一场示威活动若参与的人越多,通常被认为是越成功的。示威活动所关注的通常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议题。我们所讨论的这一事件显然具有上述特性,因此显系一种确凿无疑的示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