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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下跪”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村民们的“下跪”是一种合乎宪法的合宪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的主要内容,如王世杰先生所说,无非两大块:一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一是对国家组织的规定。宪法规定国家组织的产生、设置、职权、程序等,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最基本的权利。可是权利如果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就只是纸上权利,不是实然权利。毛泽东曾经尖锐地批评那种将人民的宪法权利仅仅表现在纸面上而行专制之实的作法是“挂羊头,卖狗肉”。法国人权宣言也指出:“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真正的宪法。”可见,公民宪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真宪法与假宪法、真宪政与假宪政的分水岭。长期以来,受等级社会和儒教礼治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普遍缺乏依法实施宪法中所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观念和意识,即使实行了类似的活动,也是偶然的、自发的、随机发生的。官方舆论往往将这种随机发生的、偶然的行为称之为“群体性事件”,并且往往赋予非法属性,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某种激进的、情绪化的特色,往往伴随着群体情绪失控后的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这次则不同。虽然依然是一种群体事件,我不无惊奇地看到,我们这些淳朴、善良的“百姓们”,用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下跪”行动,有效地控制住了极有可能发生的群体性情绪失控,有效地自行遏制住了极其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是一种令人赞叹不以的理性行动,值得我们去认真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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