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此次事件中村民们的“下跪”是一种合乎
宪法的合宪行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的主要内容,如王世杰先生所说,无非两大块:一是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一是对国家组织的规定。
宪法规定国家组织的产生、设置、职权、程序等,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最重要的权利、最基本的权利。可是权利如果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就只是纸上权利,不是实然权利。毛泽东曾经尖锐地批评那种将人民的
宪法权利仅仅表现在纸面上而行专制之实的作法是“挂羊头,卖狗肉”。法国人权宣言也指出:“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真正的
宪法。”可见,公民
宪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真
宪法与假
宪法、真宪政与假宪政的分水岭。长期以来,受等级社会和儒教礼治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普遍缺乏依法实施
宪法中所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观念和意识,即使实行了类似的活动,也是偶然的、自发的、随机发生的。官方舆论往往将这种随机发生的、偶然的行为称之为“群体性事件”,并且往往赋予非法属性,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某种激进的、情绪化的特色,往往伴随着群体情绪失控后的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这次则不同。虽然依然是一种群体事件,我不无惊奇地看到,我们这些淳朴、善良的“百姓们”,用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下跪”行动,有效地控制住了极有可能发生的群体性情绪失控,有效地自行遏制住了极其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是一种令人赞叹不以的理性行动,值得我们去认真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