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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性抑或人性:重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片思

  
  卢梭对于人性态度矛盾,来自于其理论试图突破传统,又同传统藕断丝连的张力。如果除人性之外的一切东西都不能成为人类最终遵循的法则,历史决定论的破产将是一种必然。谁能够保证人性向达成公意的方向前进,谁又能保证社会性取代自然性而导致人类在现代社会重新寻回失落已久的自由。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设计一种政治运作模式其根本的任务。然而,政治模式最根本的起点正是一种不可置疑的权威:神权主义者的上帝、专职主义者的国王或者民主主义者的人民。总之,一个可以对于“是”或者“不是”做出决断的主体的设定为政治理论所不可避免。[viii]

  
  卢梭否认了任何超越人性的东西可能构成一个社会,但是,个体的人性无法构成一个最高的权威。一个只有个体人性的社会无法产生政治机制。卢梭在同传统政治理论的超自然崇拜决裂的同时,却必须在人性内部找寻一个新的“上帝”。他把这种权威成为“公意”,一种被发现的最纯粹的人性。

  
  然而,“公意”本质上是立法者的发现,虽然经过投票其才具有强制力。或许卢梭相信立法者对于人性的洞察的确有着不可置疑的真理属性,但他也不能解释为什么这一发现具有这天生的强制效力。唯一的解释就是政治社会对于权威的需要:即使这是一个为人性而建立的社会,也需要一种权威的存在以促使人们为实现这一社会目的而努力。人性的本质是“自由”,而政治社会的存在却需要“强制”。而建立一个实现人性本质的社会的努力可能得出的结论只有:用强迫实现自由。

  
  因此,卢梭的人性并非个人可以感悟的存在,也非一幅道德语言描述的图景。人性是最高的权威,卢梭试图用它填补了被他抛弃了的超自然权威的空白,然而,事实上,它只是又制造了一个超自然的权威而已。

  
  思考路径:卢梭对于人性的矛盾态度——政治社会的建构需要最终权威——卢梭试图将权威建立在“人”本身之中——赋予“人性”以政治社会的最终权威——“真正的人性”仍然是一种超自然的创造。

  
  卢梭试图让政治世界重回人类的版图,然而,政治社会必须通过某种“神性”之物对“人性”的统治才能够成为现实。尽管卢梭更愿意将这种“神性”叫做“人性”。

【作者简介】
黄岳,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硕士,香港大学人权法学硕士,香港大学法学院公法方向博士研究生。
【注释】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出版,53-57页
列奥·施特劳斯著:《自然权利和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1997年出版,292页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57页
列奥·施特劳斯著《自然权利和历史》293页
Leo Strauss & Joseph Cropsey,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p.559
参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章对于人性的论述
参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56-59页对于立法者的论述
公意的强制效力必要性的论述可参见《社会契约论》28-29页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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