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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公的法律观察

教育不公的法律观察


王磊


【全文】
  
  目前,教育不公的现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如何从法律上来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还很少有人进行探讨,本人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观察这一点可能更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教育不公的现象主要指的是农村和城市,以及重点中学和非重点中学,好班和差班,其实还有很多问题都是涉及到教育不公的问题,诸如,打工者子弟学校和城市居民学校,土博士和洋博士,列入211工程的重点大学和非211工程的大学,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和一般教师,学校重点培养的老师,院系重点培养的教师,在校女研究生的结婚和生育的问题,硕士和博士的社会需求等等。说到底,这些问题就是一个法律上的平等权的问题,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规定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平等权问题。

  
  为什么说这些现象是教育不公或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呢?就以农村和城市为例,我们暂且不说农村的教育投入没有城市多,教学条件不如城市好,师资力量不如城市充足,换句话说,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在受教育的质量上就存在差别,农村孩子所受到的教学质量一般情况下不如城市的孩子好,但在高考的时候,往往农村孩子要比城市孩子的分数高才能被录取,因为大学的录取是有地域差别的。北京本地大学对北京学生招的多,北京以外的学生招的少;本省大学对省会所在地的学生招的多,对农村学生招的少,因而这种招生制度是不平等的。也就是说农村孩子要想考上大学,他要付出比城市孩子多得多的努力。这种招生政策实际上是侵犯了农村孩子的平等权。

  
  进了城的农民工总可以算是城里人了吧,可是依然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因为农民工的孩子要想进城里人的学校没法进,因为没有户口,所以只能进打工者子弟学校,当然,在城里有学上比没有学上要好,况且学费也要便宜多了,但教师和教学质量却要差许多。将学生分为本地学生和打工者子弟学生显然是存在歧视的问题,将这两种学生隔离开来就给那些从小在打工者子弟学校上学学生的心灵留下了遭人歧视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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