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错案的宪法思考
王磊
【全文】
目前关于防止错案的评论大多从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程序技术角度出发,在此,笔者试图从
宪法这样一个根本法的高度来分析,并反思我国的死刑制度。从聂树斌案件产生的可能的误判中,我们可以从
宪法理论进行探讨,并从中发现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的相关司法制度的一些内容的必要性。
第一, 应当在
宪法中增加对生命权保护的内容。我国现行
宪法制定于1982年,其中规定了丰富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却没有关于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内容,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或遗漏,尽管我国刑法通过打击杀人或重伤致死等的犯罪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但
宪法层面的缺失却为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生命权是极为不利的。而被错判死刑的无辜者,他们受到侵犯的实际上是生命权,生命权受到错误剥夺,而
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中没有这类权利,这使得生命权应受保护在
宪法上的依据不够充分。
第二,死刑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审理。现在的死刑核准程序一般是书面审,而且往往不公开,这就违反了
宪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而且司法权的行使不能违反亲临审判的特点,不能只看书面,而不看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死刑嫌疑犯的当面陈述。并且,当死刑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应当改为死刑三审制,这样,我们可以在死刑的审级上试行三级终审制,以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而从严把握。
第三, 反思
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从目前已确认的一系列错案看,我们都可以发现,
宪法中所确立的这种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实际上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怀疑这样的一个原则的本身是否存在问题,问题就在于“互相配合”,在实际工作中,联合办案使得制约减少,配合倒是增强,所以,
宪法应将“互相配合”改为“互相监督”,尤其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