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律师应当同期介入。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那么,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才可以聘请律师呢?难道公民请求律师的法律帮助还要受到
刑事诉讼法的时间限制吗?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律师的规定,所以,本人建议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的话,应当随时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我国宪法却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所以,我们不妨考虑在
宪法中增加规定:“公民有权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
第五, 在
宪法中增加“禁止残酷而异常的刑罚的权利”,这样会让我们不断反思刑讯逼供、死刑执行方式(用枪执行死刑)以及死刑的错判等问题,虽然大多数国家
宪法里均有相似规定,但在理解上却也存在差异,有的国家利用这一条废除了死刑,也有的国家仍然保留死刑,这样的规定可以为国家未来解释涉及死刑的问题留下一个非常大的弹性空间。我们也可以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在条件不成熟时,不认为死刑是一种残酷而异常的刑罚,当人们的文明素质提高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动用这一条而宣布这一内容违反
宪法的规定。
评论:
防错案不等于不办案
李国明
客观地讲,断定聂树斌案为错案尚缺乏实质性的根据。而我们之所以开辟这一栏目,是想借助聂树斌案件,对现有办案中程序方面的不足:过分倚重口供,调取物证、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不够,与二审“合二为一”的死刑核准程序,等等,进行一番探讨,寻找防范对策。
正当我们研讨错案的防范机制时,又曝出一起不折不扣的错案: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1994年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判处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而此时,佘祥林从被拘留到服刑,已经被关押了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