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改革主体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而地方司法机关的智力储备远远不足以应付这种挑战。这个问题在改革实践中已经有所暴露,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判例法改革就是最生动的例子。这次横空出世的改革由于没有“来得及”仔细思考“判例法”的具体内涵(比如判例法遵循的是先例确立的法律原则还是其它司法经验?哪级法院的判例才能被奉为先例?),其由橘变枳的结局并不特别令人失望,但它留给我们的教训确实值得永远铭记的:司法改革需要锐意进取的勇气,但更需要的是改革者优良的法律素质和厚实的理论积累。而地方司法机关短时期显然无法“脱胎换骨”,这就决定了地方司法机关暂时将无法摆脱“智识不足”的困扰。
遍地开花式改革的一个致命缺陷还在于其必然会陷入“合法性缺失”的困境。我们知道,既然是改革,肯定就会革掉一些旧观念、旧方法、旧制度。革掉旧观念、旧方法问题不大,但要革掉旧制度就不那么容易了,因为你无法在革故鼎新的同时做到名正言顺,这对地方司法机关尤其如此。事实上,地方司法机关近些年屡屡突破法律“禁区”已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在判例不是我国法律正式渊源的情况下推行判例法制度,这到底是在改革还是在公然违背法律?在“辩诉交易”连影儿的看不见的情况下“交易”,其行为到底是改革还是滥用职权?我们应当明白,地方司法机关最重要的任务在于严格实施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司法机关越权改革将会对一个正在培养公民法治信仰的国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为司法机关自身的行为会对民众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如果司法机关“示范”的是违法,那么民众肯定也会有想法了:司法机关认为不合理的地方就革法律的命,那么,我们认为不合理的判决是否也可以不执行呢?我们认为不合理的法律是否也可以不遵守呢?
遍地开花式改革不应受到鼓励的另外一个原因还在于这些改革本身的流于形式。在司法机关亲和力不足、司法机关报告被否决风险加大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司法改革已经变成了改善司法机关形象,提高民众信任感的有效措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领导人更是趁此机会大捞政治资本——事实上司法改革“你方唱罢我登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某些司法改革已经无异于遮羞布、功德碑了。我们还能对这样的改革抱多大期望呢?
司法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所以我们大可不必为了迎合民众而搞“改革突击”。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其它改革的牵引和配套,需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行。当然,地方司法机关如果认为某些问题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那么也应该在现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即应该优先考虑观念性改革和技术性改革而不是制度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