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改革不宜“遍地开花”

司法改革不宜“遍地开花”


赵兴洪


【全文】
  近几年来,司法改革一直是万众瞩目的焦点。这一方面是因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原则确立所起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经受启蒙的民众普遍认识到“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后对司法改革寄予了更多的期望。 
  


  

  应当承认,近几年的司法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无论是审判方式等制度性改革还是“穿法袍、敲法槌”等观念性革新,甚至改变判决书“不讲理”风格等技术性变革都为司法活动注入了一股清风。新近确立的司法考试制度更是显著提高了司法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这对高素质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并最终保证司法公正在更大程度上的实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从总体上讲,近些年的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诸如司法独立、党与司法机关关系等“瓶颈”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司法腐败亦未得到有效遏止。可以说,由于对司法改革规律认识的不清以及受政治体制改革的牵制,司法改革一直在“深水区”外徘徊。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与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的小心翼翼和学者们的争论不休相反,地方司法机关以巨大的热情推动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司法改革运动。2000年,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三易其稿“零口供”规则,一石激起千层浪;2001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敲响法槌,举国关注;2002年,这场运动更是被推向了最高潮:辩诉交易、警察作证、圆桌审判、民事公诉、判例法制度......我们注意到,这其中的某些改革措施已为最高司法当局所采纳,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改革大都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满足了民众的改革期待。 


  

  不过在笔者看来,这种遍地开花式的司法改革对整个司法改革进程所起的推动作用将十分有限,相反,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其负面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首先,遍地开花意味着各自为政,意味着没有统一的规划。因此,某一天某一位地方司法机关领导“心血来潮”了,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可能就出笼了。很显然,这样的司法改革不但很难形成一股合力,而且会冲淡了司法改革的主题。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这个司法机关关注这个问题,而另一个司法机关却偏爱另外的问题;即使是针对同一个问题,这个司法机关可能这样改,另一个司法机关可能那样改。这种局面的出现固然表明司法改革的“增长点”很多,显示了地方司法机关的创造力,但是谁能保证这些颇有些标新立异的改革能够不破坏原有制度、体系的内在协调性呢?谁又能保证这样的改革不会把原有制度改得“千疮百孔”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