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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认识工具

  萨特说,存在和虚无是正、反对立的(开放系),存在(本质)和非存在(表象)是一对矛盾(封闭整体,统一性)。虚无在存在的内部。(同一性)非存在只存在于存在的表面。存在存在,虚无不存在。存在先于虚无并且为虚无奠定了基础。物质世界之外的虚无表明了绝对的否定。人是使虚无来到世界上的存在。乌有不存在,什么也不是。【2】萨特以虚无置换非存在,以开放系替代了封闭系,把统一性推向了同一性,使意识成为存在的内在结构,以此来实现精神辩证法矛盾的解决。那么可以认为这是对精神辩证法的超越吗?我们认为,在存在的世界中,人仍然没有成为无矛盾的实在。因为在人之外(存在-虚无系)的“乌有”这个阴影总是无法彻底消除,什么也不是的乌有何以产生?实际上他这是在逃避问题。恰恰是这个被他轻视了“乌有”,这个什么也不是的“乌有”成为存在-虚无系的对立得以彻底解决的核心力量。它就是置于正、反题之间的中场在,这个不在场的场在,这个什么也不是(不是任何在场的存在)的场在,使存在-虚无系变为可以依托的、可以沟通的、充满希望的生命场在,人惟在此场域中才能体验真正的自由。在不存在的自由面前,存在-乌有-虚无是不可分割的三维客观存在,这个新生的、充满生命力的存在与自由精神结合形成的整体是生生不息的,从此使人-世界场在获得了永恒的意义。这就是四维人的世界图像;这就是一个真人的世界;这就是一个大道德世界。法人从此诞生,世界公民的精神大地从此显现。
  总之,我们认为,主、客观辩证法都是在场的辩证法,折中辩证法有不在场的因素,存在主义哲学也是有了这个倾向企图超越传统辩证法,但是没有形成成熟的四维场在观念而只是停留在批判的程度上而没有实质进展。我们提出的四维辩证法就是关于场在的辩证法,它将在场-不在场的整体实质统一达到真质的同一性存有场在,在场在的同一性中完成天人合一的真知,或者达到意识的绝对自明性场在的在场化。我们建立的四维法学的哲学工具就是这种四维辩证法。它包含丰富的内容,下面我们分别加以回顾,并且进一步丰富它、阐释它。
  一 概念体系
  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应该属于哲理性研究方法范畴,所以,我们就认为只有首先解决了法的概念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关于法律的一般概念问题。那么什么是法?通常认为,法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因此在古今中外曾经有过各种关于法不同哲理式的定义。比如,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界有一种实用主义和哲理主义结合而产生的关于法的普遍定义,它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3】但是,作者以为这实际上是关于法律的一种概念界定,完全不能等同于法的一般概念。法律的真质不是简单的统治者的意志的表达,或者人民意志的表达,法的真质也不是自由、或者自由意志的规范化,而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及其系统的真理场在之显现。当然,还有许多类似的定义,我们这里不一一例举和梳理了。针对中国式的法定义的批判性认识,我们提出一个不同的关于法的定义。它就是,一般而言,法是由法学家提出或者制定的关于人们相互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社会)公共权力的职责和职权,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关系的规定,以求达到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和谐秩序的普遍的制度而形成的规范化体系及其执法(广义)实践活动的总称。
  那么什么是法律?我们认为,在四维法思想体系中,法律就是法学家提出的立法建议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制定、颁行、有普遍强制力的关于人们相互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和关于国家(社会)公共权力组织的职责和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以及实施它们的程序制度,以保障人权的普遍、公正的实现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最终实现全社会最大和谐的具体的制度的规范体系。
  明确了法和法律的定义及其差别,我们将建立一种新的类型的法思想,就是四维法思想。由此可以发展出一门新的法学体系,我们称之为四维法学。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读者可以参看《四维法学论纲》。因为四维法学建立在四维法的概念之上,它是一个关于四维法的法学理论体系,所以,下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关于这个思想理论的两大基本问题,并且进一步加以解析。
  1、乌有与玄有
  萨特说,“自我意识,对他人的对象意识,他人的自我意识和他人对我的对象意识之间,没有主观真实的同一性,任何普遍的认识都不能得自诸意识间的关系。我们正是称这为它们的本体论分离。”【4】在黑格尔那里,辨证认识的统一完全是主观的、形抽象的、形式的,属于纯粹自我意识,与他人的意识本质上无关——我就是绝对真理的代言人,我就是唯一的上帝精神的化身,我就是人间的精神领袖。萨特深刻看到了这种粗暴的、狂妄的唯心主义辨证统一观的错误,向辩证理性挑战,这是他的贡献,他使人们的思维可以从传统辩证法框架内跳出来,但是存在主义者萨特并没有成功。我们认为,把自我意识等同于真理本身,等同于世界整体的大全或场域实质上是唯我论的绝对真理观,也是辩证法的盲目乐观主义思想的表现。但是,因此否认一切矛盾的统一的可能性、真实性,或者找不到对立存在的实质同一以及看不到非对立的乃至无对立的人-世界场域,就是存在主义者的理论悲剧。为了发展辩证法或者扩大我们的知域,世界将被看作三分的而不是单一的世界——矛盾世界、非矛盾世界和无矛盾世界构成的人-世界整体。这是我们的立足点。
  萨特说,“对他人的任何整体化及统一的综合都是不可能的。”【5】“他人与我的关系是存在与存在的关系,而不是认识与认识的关系。”【6】在这里,我思是不能认识他人的,他人只能是我思面前的乌有,或者说我思只能认识他人之乌有。这不存在的的乌有在存在主义者那里是没有任何实在的意义的,只是意识虚无化的结果。但是,我们认为,这乌有因为具有散扑性,所以一定是有质的存在的存有。这个极端的、质点的、瞬间的乌有在另外的、更深层次的领域却可以是一个丰富的世界,是真实的存有场域。在这个场在领域中,自我与他人相互依赖成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形式的、外在的孤独丧失,内在真质可以共融共在,从而形成新的人际社会关系,也就是我们的世界。这种本体上的、深刻的我们,是人类共同同一的支持,人由此也才可能洞见人-世界整体场在之光。这样,人类通过非智力的智慧觉悟达于内在和谐——天地万物人类的大同境界。在这伟大的不朽的智慧之光的照耀下,才有人的世界,才有真正的合法的社会和国家,人才成为真正的人,真正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法人,从此才有望开启人类社会的新时代,迎来真正的大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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