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维法学的本体依据

四维法学的本体依据


张树军


【全文】
  第二章 四维法学的本体依据
  萨特曾经说,“意识间关系的本质不是共在,而是冲突。”[1]但是,我们知道,人与人的关系除了意识关系之外,还有无意识关系、非意识关系,在后者中人与人可以达到共存或者共在。一切理性主义思想都不是可以适用于任何条件的。过分关注意识正是现代科技、逻辑理性文明的弊端所在,它使人成为世界的工具。可是人的内在本性却是极力反抗把人工具化的。
  每当我们的思维走向困境的时候,要么是我们缺乏新的有力的方法,要么是我们没有看到更深刻更广大的世界。四维世界观就是开辟了新的世界图象,将单一世界分为矛盾世界、非矛盾世界、无矛盾世界三大结构,我们的视阈从此扩大和深入了。这种四维世界观正视我们四维法学建立的内在依据。
  一 四维世界观
  在《走向法治社会》这一著作中,作者曾经提出了“一分为三”是传统辩证法“一分为二”的发展形式的重要思想,从而形成了最初的四维世界观。我们先来重新回顾一下这个观点,并且进一步予以完善和简要地剖析。
  1、四维世界观的内容
  客观存在“一分为三”就是指:不在场的反存在(“无-有”整体合一的场在、反物质或说物质的阴暗性、道性,觉悟、灵感等)、不在场无意识“无”(梦境等)、在场的客观实在“有”(通常的人可感觉实在领域和技术可测的物质领域等)是存在的三维客观现象,其中反存在是对物质(有)、无意识(无)之对立的不在场的中立“裁判”者、或者说实现“无-有”转化的依据。
  关于反存在的道场在,我们可以这样加以认识:在物质、无意识领域之外还有第三种基本的客观存在形式,即“意念”、“气”的场。“意念”场是人的忘我态,即反存在,它不是虚无,而是物质、无意识整体和谐的统一场状态,是相对独立的存在状态——无意识、物质统一于“意念”场。“气”、“意念”乃至信念是大道德的本真物质基础,是人归于自然、天人合一的最高真道德场域的发现和实践。人的真自由不在身外而在心内,所谓得“道”是“空”,就是说对“无”这种场在境遇的最高感悟、发现和知道。我们认为,只有对这种反存在存在场的发现,使一切人类个体的差异以及人和天地万物的对立完全消失,人才可以到达那大光明的智性(理性-非理性整体)场在的世界。此时个体的内在能量(无论是精神还是身体的内能)是最大的。只有这样才会带来人类社会真正的正义、公平的天地,体现人类具有的伟大的神圣性(所谓的天人合一境界)。历史和现实中的很多事例和生命科学也证明,个体可以进入忘我的反存在(“道”、上帝、佛)世界,回归生命的本源世界,这时的人才能体验一个真实本然的世界。所以,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是在宏观层次的认识,在微观和超微观领域,客观存在“一分为三”才是真实的。
  在所谓的客观存在之外,还有与之不可分割的人类个体意识,人的身-心-意本是整体,人与万物本是整体。具体来说,如果单看人类精神和客观世界的关系,那么身体(物质性的真实)、无意识(非理性的真实)、反存在(似死亡意识,无理性-非理性的真实)构成我的客观存在的三维空间,意识(理性精神)是我的客观存在的之一维时间,它们都不可离开对方而存在。也就是古人说的我不存“道”亦不存,我(体现为身体与万物相通、合一)与天地同在,我与人类同在,反之亦然。简单地说,“三维物质性存在—一维意识存在”的统一体构成四维客观存在,即反存在-无意识-客观物质实在三维客观与一维客观的主观意识的不可分离性,形成四维“存在—意识”世界在场-不在场整体场在之系统。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四维“存在—意识”世界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