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把违法人员和具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教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虽然劳教人员的行为危害后果尚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但也超出了一般社会道德准则和内部行政纪律调整与规范的程度。劳动教养对象当中还有不少人如涉毒人员、“法轮功”人员受害很深、难改性强,放出去会对社会造成一些危害,因而要把这些人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离开了强制性就很难实现劳动教养的目的,也违背了党和国家办劳动教养的初衷。劳动教养的强制性仅仅是限制了一定的自由,而不同刑罚处罚的“剥夺自由”,体现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机关是国家的主管治安行政机构,执行决定的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机构;体现在被劳动教养对象,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按照劳动教养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集中到特定的场所接受教育和管理。这种教育和管理的模式,也仅仅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改变他们所处的环境,矫正不良行为与不良恶习,消除诱发继续犯罪的条件,从而有效地遏制对社会的破坏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
教育是劳动教养最本质的东西。《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劳动教养工作方针规定“教育、感化、挽救”,这就决定了“教育”在劳动教养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劳动教养性质的根本体现。上面已经进过,劳动教养工作的目的是转化劳教人员的思想,矫正其恶习,而矫正恶习是要以转化劳教人员的违法犯罪思想为前提,这种转化有些时候仅仅靠外部条件、环境的改变和强制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才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到作用。劳动教养的教育通过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系统的影响活动,深入劳教人员内心世界,帮助劳教人员加深对所犯罪错事实的认识,从面能够转变以往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重塑健康的社会人格,具有积极导向作用。这种教育是其它任何一种手段、措施都不能替代的,所以常常使人感到劳动教养的教育手段,是主体的特殊功能,也是体现特色的重要方面。
三、劳动教养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社会实践效果好。
我国劳动教养从创立之始就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40年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区别对待政策的内涵。劳动教养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劳教场所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劳教人员施以文明、科学、宽松的管理和民主管理,队队建立“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干警管理下的自我管理的办法,有助于培养劳教人员的自主意识,让他们在民主管理的氛围里自己约束自己。对在劳教期间确实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可以给予减少劳教期或提前解除劳教的奖励,让他们提前回到社会上去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力量。劳教人员在教养期间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各种生活待遇均有保障。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信也很自由。劳教人员的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望,家属还可以在所内同居,享有性生活的权利。劳教人员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悔改表现好的,经批准还可以回家探视和休假。劳教人员对劳教场所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准,劳教场所对少数民族劳教人员,在生活习惯上还会给予特殊的照顾。劳教场所一般均设有专门的图书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劳教人员在所内可以看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从有利于矫正劳教人员的罪错和他们解教以后的安置就业着眼,劳教场所与劳教人员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原籍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纷纷建立了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帮教协议等方法,共同进行帮助教育,初步形成了劳教场所教育社会化的格局。大多数劳教场所还开展了职业技术培训,劳教人员可以通过专门的培训,学到一些竞争就业的本领。同时,国家对劳教工作干警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及纪律要求,劳教工作干警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专业知识,对劳教人员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细致地帮助劳教人员改好。据各地统计调查,劳教人员解教以后的重犯率很低,他们在劳教所内的改好率一般达到97%以上,难改造人员的转化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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