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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工作特色

试论我国劳动教养工作特色


韩力农


【全文】
  哲学意义上的特色是指事物应有的本质,反应了事物的属性、内部运行规律以及该事物区别与其它事物的显著特点。劳动教养工作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的特色在于不是依附和照抄、照搬监狱制度和其它国家的东西,带有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按照社会主义中国区分不同性质矛盾的方法,妥善解决社会治安中的违法与轻微犯罪问题;在法律地位上不同于刑事处罚,也区别于其它形式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个性色彩。
  一、劳动教养有自己独特的功能,既不同于刑罚,也不同于其它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虽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不同于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虽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是也不同于其他行政措施,特别是不同于其他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存在于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可以弥补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不足,劳动教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为害一方,恶性较深,处于犯罪边缘已经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或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把这些罪错不断,屡教不改、扰乱社会治安的人集中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通过劳动教养,限制一定的自由,进行不良行为的矫正,从而可以有的放矢地遏制对社会的侵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力量,维护社会的安全。如果没有劳动教养这一措施,对这些大法不犯、小错不断、屡教不改的人的处理,必然是施以刑事处分,或者施以治安处罚。前者罚过其罪,极易扩大打击面,使其产生对抗情绪,并且是加重监狱的负担;后者罚不当罪,起不到惩戒作用。况且,刑罚作为对犯罪的否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作用机制的预防效果必然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违法犯罪现象统统都纳入刑罚的调控范围。刑罚之外的其它行政措施,如治安处罚,缺少系统必要的教育挽救办法,教育、防范、警戒作用都不如劳动教养明显;刑罚和治安处罚关注的是行为,重视追查于后,消极惩罚不同,很容易忽略行为人的人格状况。劳动教养侧重在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习的深重和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强调的是早期预防,积极干预,自然地填补了刑事处罚与其它行政处罚措施的不足,形成功能互补。
  二、“行政性”、“强制性”、“教育改造性”等三大属性,共同构成劳动教养的性质。
  劳动教养是针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屡教屡犯、“处于刑罚边缘行为人”的一种特殊行政处罚措施,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空档起到了补充作用,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劳动教养所调整的对象,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适用条件是介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适用条件中间的违法行为,即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行为且又屡教不改,或虽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劳动教养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即设立在各省、市人民政府内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实际执法主体是国家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劳动教养的执法依据,是现行相关劳动教养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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