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家庭暴力不断发生的成因剖析
考证家庭暴力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社会危害之后,我们不能不关注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因为我们只有真切地解析其成因,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综观我国妇女解放直至妇女人权建设全过程的历史,可以发现, 引发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缘由,也有现实的根因。关于这一问题,目前法律界和妇女界的同仁都在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笔者看来,从发生学的意义上探析,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有:
一、父权思想主导地位导致男女平等与相互尊重的背叛,是家庭暴力不断发生的历史根源。
时值我国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促进人权保障事业已经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今天,在这里仍奢谈这一本属封建社会“遗毒”和“专利产品”的“父”权思想,是否有点过时了呢?
不!事实上,父权思想作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遗毒”和“专利”,具有相当强劲的历史惯性和生命力,它并未因为社会革命的成功或者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巨大成就而彻底退出历史舞台。相反,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并且仍在继续证明:它依然在不断地被社会淘汰和灭杀中进行着不断的自我更新与适应,又以全新的改良面目“反戈一击”,继续侵蚀着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生活领域以及走向文明的家庭生活领域。可以这么说,它至少在最近二十几年来,充分利用了我国思想解放、经济开放和社会转型所必然带来的观念波动、信仰动摇、竞争无序和贫富分化等机会,积极抢摊占点,查缺补漏,以满足人们的即时空虚和及时行乐,粉饰太平而荣耀吾身的消费观念和审美情趣。其中,父权思想可谓是这些家庭成员尤其是拥有家庭“综合优势”地位的成员们所崇尚的最高境界和至上法宝,并植根于时下为数众多的人们的心灵深处而不分男女与贵贱。
在他(她)们看来,“父”权思想才是维系家庭成员间相互平等与尊重的精神支柱和灵魂!谁要想破坏这种父权秩序及其业已营造的家庭和睦与“平衡”,谁就是“大不敬”,就要受到家庭暴力的“公正”裁判。 正如生态平衡一样,这种“综合优势”地位的不平等本身就是事实上的“平等”,而且只有维持这种“不平等”,才能保持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平衡,否则就是不安分或者不和谐。他(她)们甚至理直气壮地宣称:平等并不能代表“家庭”,它只能代表“合同”,因为家庭不是基于《
合同法》的规定构建的,而是基于《
婚姻法》的规定构建起来的,否则国家没有必要在民事立法体系上将婚姻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分列,更没有必要在制定《
合同法》之外,另行制定《
婚姻法》。更有甚者站在自然法学派和存在主义法学派的立场上赤裸裸地宣称:“男性对女性施暴是因为他们的生理冲动,是由男女两性的本质所决定”,[8]继续为“家庭暴力”这一传统习俗进行辩护。不仅如此,作为这些家庭“综合优势”地位成员的对立面,即作为家庭弱势一方的成员,其中很大一部分在父权思想的熏陶下,业已习惯于这种父权秩序所营造的“平衡”,习惯于对拥有家庭“综合优势”地位成员的依赖(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并习惯于这种“阿Q式”的“被驯养”的奴性。在男人类看来,女人就如“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与此相应地,在女人类那里,自己天生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猴子满山走”的命运。
千百年来,父权思想对人们的毒害和对社会文明的侵蚀之深,在西方学界亦有独到的解析。著名学者斯彻科特曾严正指出:“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9]法国女权主义活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也曾论证道:“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10]
可见,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父”权思想主导家庭关系这一组织模式仍占有较大份额,所谓“家庭暴力合理论”的论调依然拥有较大的市场,也就不言而喻了。据新华网报道,全国妇联历时三年的专项调查显示:我国有近一半的人仍认为丈夫打老婆“有理”;有近四成的夫妻赞成用武力解决家庭争端。[11]
二、女权保障先天不足导致女性教育与优先发展的滞后,是家庭暴力不断发生的现实动因。
在父权思想尚未消失殆尽的今天,妇女解放运动以及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所营造的法制成果,的确给女性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全新而且“格式化”的便利条件与环境。但是,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父权观念的历史惯性,这些制度及其成果落实到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上却是大打折扣,国家发展女性教育和促进妇女人权保障的初衷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女性教育乃至于整个妇女人权保障的水平先天性地落后于男性的教育与发展水平之局面也未根本改变。正如《中国妇女发展报告》蓝皮书统计指出的那样:虽然“妇女在校学习的平均年限由1995年的6.1年增至2003年的7.4年”,但是“妇女在参与高等教育中存在不同专业间的性别比例失衡;在职称排序中,层次越高,女教师所占的比例越低。”[12]
而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女性公民在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上的滞后与歧视,在政治权利保障上的“花瓶”式安排等等,直接生成了女性经济上的不独立和对家庭男性的严重依赖,以致于女性公民频遭家庭暴力侵害的事实无法根除。据全国妇联二00二年的一项专门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家庭中,30%的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3] 而来自法院的相关数据则显示,我国大约有40%的离婚案都涉及到家庭暴力。[14] 另据新华网报道:被访家庭中,55%的受害者遇上家庭暴力都是“忍气吞声”。[15]而那些曾经为父权社会所恩赐,又为男性人类所仰视的无尚荣光——妇女“半边天”称号、众多的女性专属纪念日直至《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也只能喊在嘴上,贴在墙上,却无法落实到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