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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期的法治秩序

  三、NGO 民间治理的秩序生发机制
  NGO 的民间治理代表着当今社会多元化、自主化、大众化的民主诉求,它不仅展现着全球化 时代的自主自律精神和反思回应导向,而且还孕育了一定的社会运行机制。这些机制赋有了某种程度的秩序生发功能,形成了一定的权益设计和安排,构成了民间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为国家法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均衡、补充和支撑,促进了法治秩序的确立和和谐社会的形成。
  其一,反思性的对话协商机制。近代法治是以形式理性为主导而建立起来的自由主义法治范式,它相信在建构起来的私法社会中,法律主体可以自由、理性地追求其人生目标,并最终能实现社会正义。但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却表明,形式自由、平等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带来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反而掩盖和恶化了实际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于是,福利国家法治范式出现了,它企图以实质的正义关怀来修正、改进过于形式化的自由主义法治范式,力图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社会公正和对弱者的保护。然而,福利国家法治范式却带来了明显的“家父主义”干预,个人自由和法治传统受到了威胁。为此,注重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内在互动关系、倡导对话沟通的程序主义范式就意欲成为新的替代。[28]同时,西方自古就形成了浓重的理性主义传统,而在当代,它又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形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所深刻批判的技术理性的“异化统治”,于是,人们便开始反思“西方官僚制中的法律理性如何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了”。[29]这样,就需要走出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误区而步入反思理性,并贯彻到程序主义范式当中。“它设法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来设计自我规制的社会系统”,“其手段是型塑它们的内在话语程序和它们与其它社会系统相协调的方法”,实现“规制的自主性”和“内在反思”。[30]因此,它就应立足于协商民主的“回应性和责任性”框架,[31]从而建立起当代回应性、反思性、自主性的法治秩序。这一趋向实际上与由统治走向治理、“第三条道路”的思潮形成了某种呼应,因此,NGO 的民间治理自然就会在其中担当重要的角色。事实也表明,由于NGO 的民间治理赋有反思理性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它都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与国家协商对话的合作机制和框架,分享了政府决策权,从而促进了多元化治理和社会民主。[32]这样,就扩大了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甚至形成了法律多元主义,它所形成的秩序也必然带有对话协商、回应反思和“规制的自主性”导向,使得“秩序是由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33]在我国,NGO 的民间治理已成为政府向社会进行权力转移,逐步实现社会自治的一个重要途径,因而推动了协商对话机制的确立和运行。在宏观上,各行各业的NGO 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要求,以对话协商方式来进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信任合作,如2001 年由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中观上,NGO 为维护本群体权益而与其它群体或部门进行对话协调,较为典型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四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借记卡收费”问题的交涉对话、青岛船东协会的“付款赎单”和“清欠运费”行动等。在微观上,NGO 则立足于群体整体利益而对其不同成员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和自律管理,如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对恶性竞争的行业治理等等。[34]这些民间治理都不是单向的权力运作或刚性的法律规制,而是体现了一种多元互动、民主协商、平衡回应的价值导向,从而赋有一定的规制自主性和内在反思精神,推动自主回应性的法治秩序的确立,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这种发展 可能只是初步的、不成熟的,也尚需设定和完善相应的程序主义法律框架,来加以确认和保障。
  其二,公民性社会资本的生成机制。法治已成为现代社会秩序的主导,但是,对这种社会秩序的遵行和维护,却离不开“大家共同分享的道德价值观念的要求和约束”,[35]信任、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等社会资本的缺失,不仅使得政府的绩效低下,也会加剧“集体行动的困境”,造成背叛、猜疑、逃避、利用、孤立、混乱和停滞。于是,“相互猜疑和腐败被视为惯例,人们极少参与公民组织,违法乱纪司空见惯”,[36]这无疑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可见,以信任、合作和相互的行为期待为基础的社会资本,是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然而事实表明,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多元化、个性化、陌生化的大众社会,人们的共同体活动日益受到政治和经济力量的侵蚀。NGO的兴起及其民间治理,恰恰使得人们有效地联系起来,建立起自由理性、宽容妥协、沟通理解、责任意识的公民文化和信任机制,形成一种“合作的社会结构”。也就是说,它们在内部效应上,培养了其成员的合作团结的习惯、理性意识和公共精神,使其“在政治上更成熟,更有社会责任感,有更多的社会参与,以及‘主观上有更大的公民行为能力’”;在外部效应上,它们促进了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不仅体现和增进了有效的社会合作,也“将增进有效的民主治理”和“公民状态”,[37]从而构成了制度成功的关键。这样,NGO 对社会资本的贡献就获得了“重新发现”,“公民社会组织在寻求介于仅对市场信任和仅对国家信任之间的‘中间道路’中的战略重要性已经呈现出来”。[38]应当说,中国具有浓重的儒家文化传统,其社会资本的存量是十分丰富的,但它在更大意义上却是一种传统的臣民性、血缘人伦性社会资本,而不是现代的公民性社会资本。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基于对“当家作主”的过度强调和对法制(法治) 的严重轻视,形成了主人意识优于公民意识的状态,致使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十分薄弱。更需注意的是,由于我们正处于重大的社会变革之中,社会的整体转型带来了重大的社会解组、文化冲突和价值震荡,信仰危机、诚信危机、权力腐败、不正之风和公德缺失等等现象也开始大量出现,从而出现了社会资本的异化发展,即价值取向上的义理人情和群体本位色彩、自身品格上的亲和权利倾向、发展空间上的裙带主义特征、功能导向上的功利主义倾向等,加剧了社会失范和“法律纸面化”。[39]因此,这就需要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力量来克服其异化发展并予以现代性的重建,进而建立公民性社会资本。我国近年兴起的NGO 及其民间治理,正是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中国经济社团而言,它们通过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价格、生产许可审批、违规行为处罚等进行信用认证,推进了行业的诚信合作和遵章守序信念。与此相似,温州服装商会禁止通过贬损同行来宣传自己,但这既不是明文的,也没有惩戒规定,只是会长在大会上作了一个甚至有些不雅的宣布(说别人坏的“不是人,是狗生的”) ,结果人们基于“面子”或者“同道”而一下子都去自觉遵守,这同样维护了行业道德准则和正常的竞争秩序;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参与政府政策法规的修订和提交谏言议案、青岛船东协会针对青岛检疫局违规收费等的参政议政、监督制约和维权行动,有效地推进了法律框架内的民主参政意识和能力,确立了政府和社会的沟通对话和信任机制;海南省企业家协会组织的促进电子工业生产经营协调会、关于解决海南省劳务输出和对外工程承包问题的协调会、内联企业座谈会、企业家联谊活动等,也大大促进了海南企业界的互惠网络和多元合作,减少了协商成本和解决了很多企业发展难题,[40]起到了政府所不及的自主、互动效果和协调秩序,推进了多元社会的和谐 共进。由此看来,我国NGO 的民间治理尽管是刚刚兴起,也还带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们在重建公民性社会资本上的重大作用已经开始显现,并能够为法治秩序提供必要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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