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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形态考——以哈耶克哲学为基础

  
【注释】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1899-1992),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著名的自由主义学术团体“朝圣山学社”(The Mont Pelerin Society)的领袖人物(连任12年主席),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与谬尔达一起)。哈耶克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在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与经济学,并于1921和1923年先后获得法学与政治学学位。在第二个学位的博士论文撰写期间,哈耶克在由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主持的处理战后事务的临时机构做了18月的公务员。1923年3月,经约瑟夫.熊彼特的介绍,哈耶克只身来到美国并在纽约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研究所任研究助理。1924年哈耶克回到维也纳,在米塞斯那里重操旧业并于1927年被任命为奥地利商业周期研究所主任。1931年至1950年哈耶克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担任经济科学与统计学教授。二战后,哈耶克访问美国并担任芝加哥大学社会与道德科学教授。1962年6月,哈耶克受聘于弗莱堡大学担任政治经济学教授。1974年,哈耶克和谬尔达一起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1984年,在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极力劝说下,哈耶克接受了“荣誉之伴”的称号。1992年,哈耶克在弗莱堡的家中逝世。哈耶克有着长达60年的学术研究经历,主要涉足哲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观念史和心理学等学科,并且均有相当的建树。哈耶克教授的主要著作有:《货币理论与商业周期》(1929-33)、《价格与生产》(1931-33)、《通往奴役之路》(1944)、《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1948)、《科学的反革命:论理性的滥用》(1952)、《感觉的秩序:探究理论心理学的基础》(1952)、《自由宪章》或译《自由秩序原理》(1960)、《哲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研究》(1967)、《法律、立法与自由:自由主义正义原则与政治经济学新论》(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1973)、《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幻象)(1976)、《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三卷 自由人的政治秩序)(1979)、《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与观念史新论》(1978)、《致命的自负》(1988)等。
篇首文字选自: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 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页。
导论中的讨论主要受到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影响。所以敬请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66-68页。
“显而易见,只有当人们明确地认识到行动秩序乃是一种区别于那些有助于这种秩序之型构的规则的事实性事态之时,人们才能理解这样一种抽象秩序之所以能够成为行为规则之目的的缘由。”( F . A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9页。
F . A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
同上,第177页。
同上,第177页。
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5页。
F . A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F . A .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5页。
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假定某人孤单地生活着,根本不知道其他人,或者甚至不知道在以集中处理其感觉到的东西来解释其行动这种程度上像人一样生活的某些动物,该个体根据快与不快这种图式来整序其一系列感觉,并且,他追求的是引起带来快的东西和避免带来不快的东西。假定存在进行尝试以及对尝试进行矫正的时间和诱因,他将最理想地安排他的状况,直到他得知所收获的东西并没有胜过为此需要付出的东西。至于他实践上如何最理想地行动,取决于一些偶然的条件:他把什么认为是快和不快、他的智力如何迅速地处理他的经验、环境条件如何有利以及其他更多的东西——理论上没有什么妨碍他作出最理想的行动。”( 京特.雅科布斯:《规范.人格体.社会——法哲学前思》,冯军 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F . A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F . A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 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F . A .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
同上,第90页。
同上,第94页。
同上,第91页。
同上,第99-101页。
请参见: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林鸿信:“落实人间的宗教性:哈贝马斯的启蒙”,载:许志伟 主编:《基督教思想评论》(总 第四辑 二00六年第一册),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92页。
同上,第193、196页。
F . A . 哈耶克 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同上,第6页。
同上,第7页。
同上,第9页。
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马永翔:《心智、知识与道德——哈耶克的道德哲学及其基础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F . A . 哈耶克 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同上,第12页。
F . A . 哈耶克 著:《对科学的反革命》,冯克利 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07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章。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4、285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4页。
转自: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15页。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15页。
同上,第616页。
同上,第616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0页。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1页。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21页。
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可作如下解释:“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的义务与债权人的权利,乃同一给付关系的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或债之关系)的相对性,有别于物权所具有对抗一般不特定人的绝对性。”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这是因为,在自由社会中,每个人根据一项抽象且目的独立的一般性规则——只告诉人们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而不会强制人们该去作些什么——形成自己的预期,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践履自己所签订的契约。而如果人们要求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或对他人的契约负有义务,那么自由社会的原则便不复存在,人类的行为也会停止。
台湾民法典第一八五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此条文阐明三种形态——即“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造意及帮助行为”——,台湾学术界统称为共同侵权行为。这与我们此处讨论的术语指涉不同,我们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要较上述同一用语范围更单一,相对于台湾法的“共同加害行为”。在此作出解释,后不赘述。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
文中注解写道:“1984台上字第593号裁判。又‘共同侵权行为,须共同行为人皆已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无故意过失,则其人非侵权行为人,不负与其他具备侵权行为要件之人连带赔偿损害之责任。”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89、590页。
同上,第592、593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共同加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页)
关连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间不必有意思的联络。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立关连共同。”(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页)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96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 F . A .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 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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