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论自由与责任
社会秩序的维续、行为规则的遵循,与课以责任对行为人在不特定的情势中活动产生影响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17] F. A .哈耶克教授在其名著《自由秩序原理》中的这段文字,充分指出了责任在现代社会中的寓意与其归属脉络。置言之,责任与自由——自由不仅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创生力量,还是维续秩序的基础——犹如孪生观念,不可分离其一。
1.“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知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18]应当指出,课以责任的目的,并不是说个人是其境况当然的、唯一的全涉性判断者。这是因为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能够为我们有意识掌握的知识是谨少的。那么,这绝非意指人的理性的无用论,而是如果能够正确认识到理性的限度是我们理性得以发挥作用的最佳环境。同时,我们并不能够知道谁知道的比行动者本人更清楚,而且我们又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所以,我们希望责任机制会对行为人在其即时性环境中活动产生影响,行为人将责任规则纳入到其考虑范围之中,进而比不具有责任机制时更充分的运用其能力。在某种向度上,责任具有范导的作用。由于人的心智秩序以及主体间的心智模式会在演化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所以人的行为具有部分的连续性,而且主体间由于遵循规则在面对特定时空情势下的回应会具有部分的基础性相似。责任机制会引导我们在这个脉络中去充分遵循规则,这样作的结果会导致一种理性不及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唯有这种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以及其得以生成的基础性规则,会部分克服人的心智所要面对的必然无知(尤其在开放性的现代社会)——但这一切却又因每个人具有自由这一点而成为可能,换言之,自由是自发社会的内核。这样看来,责任与自由的关联性、互补性,进而与规则和自生自发社会的互动性便不难于理解了。我们也可以置换成一个实质性命题:“信奉个人责任,其主要的作用就在于它能使我们在实现我们的目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我们自己的知识和能力。”[19]
2. 既然责任机制具有范导性的作用,而且一如上文所述其并不预设个人具有唯理性进而能够对自身境况做出全涉性的判断,所以激励也可以认为是责任机制的另一个面向,那么,它就不能够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从文化进化的习得属性来看,“它假定一个人能够从经验中习得知识和教训,并能够用这种方式习得的知识和教训去引导他的行动;因此对自由的主张,对于那些从经验中尚未习得足够的知识或无能力习得知识的人,不具有适用力”[20] 如果一个人不能对其所面对的特定时空的即时性环境做出符合其动机的反应,也就是说,他的动机和行为模式是断裂的,他也无法理解他的动机和行为模式,一定程度上经验也无法得到累积,行为的常规性与连续性形成断裂。那么范导性对他而言也失去了意义。
3. 如果责任要具有意义,那么它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个人责任的反面绝非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而是唯社会责任。“自由提出的要求是:一,个人责任的范围只能以他被认为可以作出判断的情形为限;二,他在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他的预见力所及的责任对他行动的影响;三,尤为重要的是,他应当只对他自己的行动负责(或对那些由他监管的人的行动负责)——而不应当对那些同样具有自由的其他人的行动承担责任。”现在的问题是,“不断提醒我们对我们的社区、我们的国家或者我们的世界中所有需要帮助或不幸的人负有社会责任的做法,无疑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即它会不断地弱化我们的责任感,直至我们无从界分那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与那种不需要我们采取行动的责任之间的差别。”“正如针对一项财产而言,如果所有人都有所有权,那实际上无异于没有人有所有权” [21] 因此,所有的人都有责任,也就是没有人有责任。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一个空泛的词汇,而是以个人为承担者且对承担责任的条件具有原则性的指引,即一般性规则的潜在进路。如果我们不是对我们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范导性的作用与一般性规则就会渐渐式微。更为重要的是,泛化的责任论者遮蔽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这将导致我们不但无法因所承担的责任而有所施为,更可能会由于利益集团的手段而落入危险的境地。这样的一个困惑就是,谁能清楚的知道谁需要得到帮助呢?尤其是我们要怎样去给与帮助呢?而不是走到它的反面,干涉别人的私域呢?除非我们能够把握所有特定时空的情势,而且将其相互间的关系项彻底了解,并且预知未来的而且是随时不断的变化。但是,通过我们理性的社会进程可以得知,我们永远也无法脱开我们自身而对自己有清楚的认识,更不可能无视行为规则与社会时空情势对我们心智的作用而试图去彻底了解整个环境,遑论还要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预知未来。经验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在处理自己事务时遵循一般规则,不去侵犯他人的私域,那么在整体上会有不可预知的人像我们从他人行为中受益一样从我们的行动获益。需要申明,我们在这里并不是主张一种无为主义。毋宁说是界分原则与偶合性:毋庸置疑,在社会进程中,我们只需要遵循抽象的、目的独立的且否定的一般性规则。[22] 这就要求我们只对我们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无可否认,在偶合性的情势中,我们也会依凭经验去担负一些并非我们自己行为引起的义务或责任,但是同样无可否认的是,它绝非一种常规性。
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1.我们这个世代的许多问题不能不与18世纪启蒙与唯理性相联系,从某些意义上说甚至是后者的谬误在当代的沉积。去魅化使得我们不再信奉我们所不能够用眼睛观察到的、不能够用耳朵听见的、更为主要的是不能够以思维明确意识进而推论出来的任何事物。“法兰克福学派思想家质疑人是否真的可能成为支配万物的主宰。当法兰克福学派创始者霍克海默提到科学把价值领域留给宗教时,并不意味着科学的谦逊自制,而是意味着科学的无所不为,因为这意味着科学排除了价值评判的正当性而以科学本身为惟一的价值……人进而迷恋神话般的崇拜自己所创造出来的一切,以致人自己的地位越来越卑微,甚至失去自己的主权,而人虚构的创造物却成为坚不可摧的真实,最终乃是人活在自甘被奴役的困境当中。”[23] 阿多诺及其学生哈贝马斯依然在反思这个问题:“法兰克福学派二号人物阿多尔诺也同样忧心人无限高举的主体宰制万物,把自己视为绝对者,而把万物仅仅视为受宰制的对象,不但不再尊重其独特性,反而强制地要求齐一的一致。……阿多尔诺担心的是,当人的主体不断地被提升时,周遭存在全都被转化成其客观对象,那时人自己就提升成为绝对者了,而忽略了真正绝对的应当在于‘任何被造者都具有无条件的权利,不但不可被忽视而且应当按照其原本面貌被承认接纳’,于是被造者的绝对尊严被践踏在绝对主体的脚下,这种对他者的不尊重,否定了每一个存在者都有其独特性。……2001年哈贝马斯荣膺德国专业协会和平奖,在致谢演讲最后论及基因技术决定遗传组合的议题时,他忧心忡忡地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必得是层次高于人者决定人,才有可能让人经历自由,而不会有人决定人所带来的人的自由被人限制的困境。因此,他质疑说:‘第一个按照自己的好恶设计他人自然形状的人,难道不同时也会毁灭他人在同类中保持自己独特性的自由吗?’”[24] 哈耶克对这种担心做出了实质性的推进,他从一般性原则在现代社会所遭致的境遇——启蒙在一定意义上蒙蔽了人的眼睛,当然我们是指涉人的心灵的眼睛。短视的人们只顾及眼前的利益,为了达成所谓的结果而投向权宜之计和中庸之道。原则被人们广泛的放弃了,甚至将持守之人指责为不切实际的教条主义者——的视角,指出其中的悖谬:“第一,一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的时候不死守固有的原则,而是‘按照事情的是非曲直’来决定每个问题;第二,一个人不仅在一般情形中接受权宜之策的引导,而且还随时准备在彼此观点发生冲突的时候寻求妥协。”[25] 此外,哈耶克还提及到实用主义,“如我们所知,在过去30年的岁月中一直占据支配地位的那种实用主义观点,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增强我们控制发展情势的能力,反而把我们推到了一个任何人都不希望看到的境地之中”[26] 就我对哈耶克思想的理解而言,实用主义与社群主义以及中庸主义都应当分属于知识的谬误或僭妄。因为,就像它们的名字一样,我们的手中根本就没有任何尺度可以划分出什么才是实用的或者什么是中间路以达到不偏不倚进而形成所谓的均衡。如果我们一意孤行,就必定会迷失方向进而落入利益集团或强制者的网罗。换句话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并无他择,任何社群主义、中庸主义、实用主义的哲学都将因其事实性知识和理论性知识的永恒局限而阻碍我们的社会进程和毁灭人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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