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过度强调行政科层内部激励很可能导致抑制以司法为代表的外部纠错制衡机制生长之弊——如果内部激励安排重置失败,那么低效率均衡会因为没有外部力量的矫正而陷于“锁定”状态。然而,在当下信息费用高昂且司法改革、完善仍“在路上”之时,适度发挥科层组织强激励主体的比较激励能力,促进制度的自我实施(self- enforcing),也不失为阻抑机会主义取向的一条成本低廉的路径。在此,与其说行政激励是司法制约的替代,毋宁说是一个基于信息费用和比较激励能力的补充。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并不必定意味着强性激励安排重置成功。在传统的GDP考核机制下,作为个体理性反馈,官员总是沿着能增加其报酬的方向积累人力资本,由此形成的资产专用性或准专用性很可能因为高昂的转换成本增加传统考核机制的制度耐久性。同时,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化特别需要环境审计、绿色价格运算、资源定价等细致的配套技术支持, 而这些又都是传统考核机制下积累不足或发展缓慢的。
五、余论
当不同博弈由于参与人的部分重叠(与经典模型的前设不同,后文详述)发生关联时,即形成本文指称的双重博弈结构。其中,如果甲博弈的激励强度大于乙博弈的激励强度,且激励规则安排呈竞争性态势,那么,后者将提供足够的“松弛量”弱化后者的行为调节功能;如果激励安排互为条件——对甲博弈的合作型回应需以对乙博弈的合作型回应为条件,反之亦然,那么双方将强化彼此的规则导向作用。这一结构化的分析进路为考察参与制度的实然绩效开放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当环评博弈由于官员的二重制度身份而“嵌入”行政博弈,GDP依赖型考核机制与公众参与制度运作中的机会主义策略——特别是公开环节中的信息异化——互相支持、互相强化,形成相当牢固的非效率内生制度安排。因此,基于高昂的信息费用、以及强激励主体对复合博弈下激励效应的决定性影响,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重构“绿色”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实现强激励主体一方激励规则安排的重置以改变“有效参与”和“虚假参与”的机会成本对比(要想行为人遵从规则,必须降低遵从的机会成本), 方是着眼于制度符号形式背后更深层次因素的、有效克服信息费用引致的“第三方治理”——司法机制失灵的解决方案。正如青木昌彦所指出的,“仅仅撰写一部法律不足以实现理想状态”,如果传统的GDP考核机制不同时发生变化,封闭型的环评模式是很难在一夜之间实现巨变的。
更重要的是,双重博弈蕴含的激励效应于博弈论的意义上证明了伯尔曼对于制度的定义——“为执行特定的社会任务而做的结构化的安排”。 在现实场景中,不与其他任何博弈发生勾连、绝对单一的博弈是不存在的,它只能是供理论研究之便而设想的“理想类型”;相反地,不同博弈之间因参与人角色的多元而发生复杂的嵌入、关联才是现实生活的常态。参与人根据双重/多重博弈而非单一博弈的激励效应来确立预期和决定策略选择,而其预期和策略又会在彼此的互动中作为博弈的内生规则确立起来,由此形塑了制度于运作过程当中的实际面相。可见,受制于复合博弈下的激励效应,尽管“规则相同,但实施机制、实施方式、行为(民间)规范和行为者的主观模式都不一样,于是真正的激励结构和被认知的(政策)后果也不同”, 行为人的实际策略抉择往往取决于单一制度背后的更大的制度结构——单一制度本身并不一定改变得了人的策略选择,除非其在制度结构下仍能够系统地改变参与人的报酬认知和预期。据此,复合博弈中不同强度的激励规则安排不能是竞争性的,否则,将引起强激励规则安排对弱激励规则安排的削弱、侵蚀,使得即便是精心设计的单一制度也很可能不稳定,甚至陷入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出现整个制度结构下的激励无效或规则失灵的现象;这正是博弈论视角下我国包括环境法在内的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分享了发达国家法律的符号形式的同时,却远远未能满足赫尔维茨着力强调的“可实施性”,效力与实效间的差距仍然很大的根源。
本文双重博弈分析框架的提出也为进一步细化经典的“嵌入博弈”/“关联博弈”理论模型提供了可能。自社会学家格拉诺维特提出“社会嵌入性”概念后, 某一博弈嵌入另一博弈或曰不同博弈的连接与汇合所引发的激励效应日益引起学者关注。在此基础上,青木昌彦提出了一个关联博弈模型。 在青氏的模型中,某村村民同时进行灌溉博弈与社区博弈。对于灌溉博弈,村民的选择集合为(合作,偷懒)。偷懒可以获得努力成本的节约,但是,由于村民同时身处社会博弈与灌溉博弈,其代价将是在因进行无穷多个时期而具有重复性的长期社区博弈中遭到驱逐,丧失以社会资本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由贴现因子足够大支撑的(较之偷懒收益)未来更大收入流。对于总是试图协调各博弈场域的不同策略以求收益总和而非单个博弈收益最大化的“理性人”来说,社区博弈中未来社会资本收益流量是足够大的“松弛量”,它的丧失足以放松村民在灌溉博弈中的偷懒激励,使其行为收敛于合作策略。与青氏模型的内在机理相吻合,埃里克森、萨格登等也就关联/ 嵌入结构下长期博弈对短期博弈中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取向具有抑制效应给出了肯定性的结论。 他们指出,附着于长期博弈关系的足够大的未来收入流之中断是一个有效威慑。即使单个短期博弈中行为人有非合作式的冲动,一旦将之与长期博弈相连接,只要机会主义行为将在后者中遭遇惩罚,为避免更大收益的损失,行为人将有足够的激励将“合作”作为自己的占优策略,从而使得单个博弈下不可能出现的合作策略变为可能;埃里克森甚至认为长期博弈的接入是抑制机会主义的“希望之渊源”。
其实,复合博弈下长期博弈对短期博弈的机会主义抑制功能是建立在以下前提之上的:处于不同博弈关系的博弈主体(game player)必须相同。在青氏的模型中,尽管村民同处于A(灌溉)博弈、B(社区)博弈,但这两个博弈中的作为“player”的主体是同一的,即A、B博弈均在村民及其乡邻间展开,除此之外不存在第三方博弈参与者。由于A作为短期博弈 是在博弈主体完全叠合的条件下与B长期博弈相关联,遂得以等价于作为更大博弈的后者的一个组成环节,形成一种完全嵌入格局。对于博弈主体来说,协调各博弈以求得收益总和最大化的计算在实质上就等价于:在长期博弈的某一期,究竟是采取机会主义策略获致当期收益最大化,而以后续博弈中相对方启动惩罚策略、引致未来更大收入流中断为代价还是相反的权衡问题。按照“理性人”偏好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假定,村民将没有激励为获得较小的当期收益而偏离“合作”路径。在这里,正如法玛所言“时间可以解决一切”, 单个难以实现合作均衡的博弈一旦借助博弈主体的完全重合得以等价于另一长期博弈的一部分,时间的延展性及附着其上的未来更大收入流将提供足够的激励抑制前者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取向。
但是,如果不能满足“博弈主体完全重合”这一要件,仅仅有博弈主体的部分重合——仅有一方主体同时参加两个不同博弈,而两个博弈中该方主体所面对的博弈相对方并不同一,那么,其中的长期博弈是否仍具有抑制短期博弈中的机会主义之功效呢?
在本文分析模型中,虽然官员同时参加甲(环评)博弈和乙(行政)博弈,该两博弈由官员作为汇结点连接在一起,然其并未构成青氏模型所展示的“完全嵌入格局”——其中,在甲博弈官员的博弈相对方是辖区公众,在乙博弈官员的博弈相对方是上级部门,二者并不同一,两博弈只是由于官员这一单一重合点发生部分嵌入或关联。因此,甲短期博弈并不必定等价于乙长期博弈的组成环节,前者中官员应对公众的非合作策略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后者中官员应对上级部门的机会主义行动,并不必然招致上级部门借助时间的延展性和晋升资源实施的科层惩罚,长期博弈的时间延展性与未来更大收入流并不必然能够抑制短期博弈中的机会主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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