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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结构下的激励效应、信息异化与制度安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经济学考察

  因此,若单独考察环评场域,假设其完全独立,没有其他场域激励因子的扰动,基于上述制度收益的内在驱动,作为决策主体的官员之预期将收敛于如下信念:改变封闭型的专家垄断环评模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是可欲的。如果把官员应对公众参与制度的策略选择从正反两方面类型化为“有效参与”和“虚假参与”, 按照“理性人”预期与决策相一致的原理,官员将有充分的激励打开封闭环评的缺口, 使“有效参与”成为均衡策略。由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也就不仅仅是于环评场域的博弈规则中增加一个新参数,而是能够通过激励兼容条件的满足实现规则对主体行为调节的预期目标,进而完成公众参与制度从“纸面法”向有效率“活法”的转变。
  然而,在双重博弈结构的约束下,环评场域和行政场域因为官员制度角色的二重性——环境公共物品提供者和行政科层成员——发生勾连,作为最大化其效用函数的理性决策个体,官员将力图协调各场域备选策略以实现收益总和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单一场域下的决策最优双重结构下的次优。所以,公众参与制度如欲在双重博弈结构下仍满足 “活法”必须具备的可实施性要件,就必须能够在加进来自行政场域的激励后,使得“有效参与”依然构成官员一旦偏离即无利可图的均衡策略。
  前文的分析已指出,在行政场域中,官员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是基于高昂退出成本的长期博弈关系。在一个长期博弈格局里,重复的你来我往促使行为人必须谨慎考虑当前策略选择所传递的信息作为博弈相对方下一步决策依据的可能性,否则行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或非合作策略就容易随着时间的延展被对方识破,基于长期博弈中双方再次相遇的前景,该方就会在下一轮博弈运用手中握有的权力资源启动针锋相对策略或退出策略从而截断长期收入流,改变前者的支付函数。 如果非合作策略获致的收益不足以抵偿由对方报复引起的未来收入流丧失,那么行为人就会倾向于选择合作型策略而不是相反,合作也就成为长期博弈中谋求收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因此,着眼于未来再次相遇的前景所提供的惩罚非合作行为的便利机会,以及权力资源所保障的惩罚机会主义取向的现实可能, 长期博弈中握有权力或曰强力维度的一方占据了相对于博弈对手的优势地位——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来说,博弈的延续性和相应的长期收入流、以及对晋升资源的把握赋予其相对于官员个体的强激励主体的地位。
  强激励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上级主管部门“信号显示规范(norm)创业者” 的角色成为可能。通过显示规范的选择或设计,上级主管部门将力图获得官员博弈策略的充分信息,以形成其欲求的分离均衡,将合作/非合作、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能干/非能干下属有效区别开来。对于下属官员的考察,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从多个维度展开,比如德、智、勤或领导风格、工作能力等等。但是,受制于高昂的信息费用,上述科层活动的“投入”维度是难以计量和监督的; 作为高昂信息费用的适应,对官员的考察往往以“产出”代之——传统的干部政绩评估体系以易于计量的辖区GDP增量、增速为基本依据,并且成为其他维度得以显示的一个有效信号。尽管GDP依赖型考核并不是关于官员为政表现的精确、完全的信号显示,但从信息费用考量,把对官员的考核与其提供的易于计量(不一定易于监督,比如统计数据的“掺水”现象)的外在可观信息联系起来,上级部门可以获致不无粗糙却具有操作意义的分离均衡,取得相应的识别(下属)收益。
  作为博弈策略选择的信号发送者,官员总是选择能使收益最大化的信号;如果其他信号选择未能产生更高收益的话,不可能指望其有足够的激励偏离既定策略。在长期博弈的刚性约束下,一旦上级采取某种下属甄别机制,后者就会对之做出积极回应,努力围绕该机制进行信号显示,以积累“合作”或者“能干” 的声誉资本,获得长期博弈负载的更大收益流回报。由此,GDP 依赖型的信号显示规范就成为一种强激励安排。更进一步地,为了在分离均衡中占据有利位势,以便于锦标赛式的科层竞争 中脱颖而出,官员们往往以业已确立的信号显示规范为核心,选择自己负担得起、竞争者可能负担不起其一般努力成本(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进而难以模仿的行动作为信号显示;其中,官员的个体净收益取决于行动的一般努力成本与其个体努力成本之差 :前者越高,则越难为竞争者模仿,越容易形成于己有利的分离均衡;后者越低,兼之前者越高,则两种成本之差额越大,官员于信号显示获得的准租就越多。由于传统政绩考核模式并不扣除经济增量、增速引致的环境资源费用, 这样一来,越是具有突出的GDP拉动效应、能够以高昂的一般努力成本使得官员与竞争者有效区别的拟议对象就越容易受到青睐,即便其中内含不可接受、甚至是不可逆转的环境危害;这种风险偏好型的决策在 GDP依赖型的信号显示规范下成为官员向规范创立者发送合作/能干信号的(个体)可欲行动。同时,官员将尽可能绕过针对拟议对象设置的环境风险甄别制度/非制度装置,以便最大限度减少信号显示的个体努力成本,实现准租最大化。
  从制度逻辑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本身就是对拟议规划、项目的一种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运用多学科手段,对拟议对象、周边环境因子、拟议对象可能对环境产生的负外部性、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等进行分析评估,以将风险超出收益的拟议对象筛选出来并截留于可行的备选方案集之外。但是,在环评业务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背景约束下,环评报告书编制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关系,现实的生存压力往往导致其为争取客户资源而为建设单位/政府规划部门所“俘获”,失却应有的独立、中立性。为保持与客户之间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环评单位可能将建设单位利益、特别是官员绩效显示所支配的部门利益同时亦是己方间接的团体利益置换公众的环境利益,以弱化甚至消解环评程序的风险识别、预防功能为代价,降低拟议对象的进入成本,从而获得客户投桃报李式的互惠回报。
  鉴于封闭型环评模式下“内部人控制”对环评风险防范机能的侵蚀,尽管公众对环评流程的介入具有提高决策效率、增强拟议对象可接受性等与官员个体效用函数相兼容的制度收益,但其同时还是一种为应对封闭模式中技术理性对于公众环境权益产生的道德风险而引入的外部矫正性力量。由信息公开、意见表达、决策说明等主要环节有机耦合,公众参与构筑了高风险拟议对象外部筛选(下文简称为“风险筛选”)的制度空间:
  首先,从环评信息的分布状态来看,由于环评单位拥有专业比较优势,其与普通公众在有关拟议对象的信息量、信息结构上是极不对称的。按照信息经济学分类,前者在封闭性环评模式下对环评信息的排他性占有成为信息优势一方即代理人(informed player),普通公众则相应成为信息劣势一方即委托人(uninformed player),双方结成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公众参与制度运行的第一阶段——信息公开环节,如果环评主体严格按照充分、真实、完整的披露原则,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将拟议对象相关信息对外开示,并且为公众对专业信息的解码提供切实有效的技术支持,那么,这一作法的制度化将有效改变原有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为原本在环评信息流程未能占据一席之地的普通公众通向环评场域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杠杆。
  信息是监督的基础,利益是监督的动力。在满足收入预算约束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公众将与居住地的环境质量、环境安全建立共生关系,或至少是特定时间区段的共生关系。一旦改善其环评信息拥有数量和质量,公众就有充分的激励和畅通的信息渠道对拟议对象的可行性、正当性进行追问。信息外向流动取消了拟议对象基于专家逻辑的既定正当性,将之推入一个有待甄别、论证、检验的不确定场域中。这一不确定性的形成,打开了“内部人控制”的第一道口子,为后续风险筛选环节的启动铺下了第一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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