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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

  首先,它是建立在大陆现实政治思维的“一中”假定:主权完整与并未分割的前提预设基础上的。其政治意涵是明确而昭然的:即中共自称为“唯一合法政府”和两岸主权代表者。显然,它既罔顾了两岸分治与两个合法政府及两个独立的法律系统存在的历史现实;更忽视了“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所必须的效力原则:即“法律被治的事实存在”(或法律必须对其有效管辖的人民才有效力)的基本法理基础问题。这里,法律的效力原则问题,不能简单的理解或归纳为“司法管辖权”,而是具有更广泛的政治与法律意涵,尤其对台湾或两岸关系来说,更是如此。
  
  对此,两岸的认知与解读当然不同!也就是说,双方对“现状”的定义与阐释不同。这就是现实两岸之间存在的政治歧义或称“主权争议”所在。
  
  产生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大陆的政治思维秉承的是一种明显落伍的传统主权观即:主权是绝对的,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并赋予其特定地实际政治意涵。虽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及国际体系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指的是一个正常国家状态下或国家间关系方面的“主权不受侵犯”的国际法律原则。但是,事实上国家主权究竟能不能分割?会不会分割呢?显然,答案是肯定的!否则人类世界史或现代国家史就要改写,国家的“分分合合”历史与现实就很难定义与描述了。所以,仅此而论,两岸现状应该被界定为主权事实分割的状态,才会“于法理有据,于现实有益”。
  那么,进一步说国际法“主权原则”的精神意旨究竟在哪里呢?作为一种现代政治法律理念原则,一个当今世界国际关系体系与交往秩序的基石,这一原则精神的意义与内涵是:它作为一个国际法权的完整与不可侵犯性,构成了国际秩序与国家间行为关系的准则。尤其是不受武力威胁与强权意志和行动的宰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本身不会分割(让度)或绝对不能分割(让度),否则,就既不能解释战后德国被强制分割为两个德国(东西德)及在外交与国防军事上对西德主权所作的国际约束;而南北韩由于内战而国际介入被分割为两个国家等世界历史事实。又不能说明当代世界区域国家间整合一体化的现实(如欧盟等)。所以说,主权原则是至高的(是指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权益的不可侵犯性),但却不是绝对至上的(按现代意义说,就是可让度和调整的),而且在其上还有世界和平原则与国际共同安全原则及人类共同利益整合的需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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