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领土人口与政府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构成要素,那么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可以视为是“法权主权”的实质内容所在!它才是一个国家“政治主权”的制度根基与有效区隔“他者主权”介入的天然屏障。台湾正是具备了这些基本要素,才有朝野一致的“中华民国主权独立”的政治共识与诉求!这才是大陆中共必须严肃面对和思考应对的政治法律难题。
倘若,大陆“
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意图就是要,简单明示以求达成介入与规约台湾政治行为的法律边界(即所谓定义台湾独立的最低底线),并要诉之武力以求贯彻之。这无异于是一场“真正的”战争的肇始!一定意义上还可以说,不是“
反分裂国家法”有没有必要的问题;而是问题在于它作为一个“主要是用来针对台湾的”单行实在法之立法意图,在法理上不成立,在实践上无可行效力。只会徒增两岸政治冲突情势危机。甚至极有可能引致国际对抗情势的进一步升级!
3,“
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盲区与“前提之谬”的困境
由此可以想象,大陆在一个虚妄的“主权完整”的假设前提之下,就只会网顾台湾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并不理会台湾方面坚持的“中华民国主权独立”的政治诉求与广泛的民意基础及其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影响与限约。甚至在政治上连台湾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屑谈及或承认,以此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台湾现实独立享有的地位与权益。当然理不出真有建设性的两岸构想与主张来。
对此,从法理上来剖析其根源在于:一是,其政治法理上的传统“主权观念”的根源及其局限。二是,对两岸两个互不隶属而分别独立存在的政治系统与法律体系之“法理关系”,究竟应该如何解读?大陆目前采取的仍然是一种纯粹政治强权意志主导的,非法律与法理思考的僵化政治立场与态度。
所谓“一中原则”的实质意涵,正如大陆在国际上一贯宣示的那样: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用中共的“代表说”就是,只有它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既代表大陆也代表台湾,既能宰制大陆人民,又有权宰制台湾人民。如此而已!等等。当然,目前“
反分裂国家法”尚未定案,如何定义“一中”?在两岸关系的法律定位方面究竟会走多远?尚待观察。但从它尚未暴光已经遭遇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与台湾方面的忧虑和反弹的情势看:中共反道真成了“解铃”的“系铃人”,必须对两岸关系相关重要争议问题,在法律的层次上给出一个叫台湾乃至国际社会能够基本接受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