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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算法的发展与完善刍议 (一)

  2.改变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强化部门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早已经是预算法的要求。只是由于法律对“部门预算”一词缺乏统一权威的界定,造成了理解上的歧义和实践中的误区。在当前预算支出制度改革过程中,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正在大力推广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的特点是:(1)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以前,各部门的预算按功能由财政部门内的不同处室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归口管理,不能形成一本完整的预算。部门预算要求各部门直接面对预算编制主管单位,将部门的所有收支在一本预算中反映。(2)预算编制从基层单位做起。原来编制预算的方式是由部门替下属单位按资金性质不同进行代编,而部门预算则要求从基层单位逐级编制、逐级汇总,有利于克服代编预算的盲目性,使预算更加科学合理。(3)统一批复预算。原来财政部门各业务处室及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各自独立地向各部门批复预算,部门预算则改为由财政部门预算处统一批复预算,有利于提高预算批复的时效性。(4)限定部门资格。只有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会计预算单位才能成为预算部门。(5)预算覆盖范围综合。部门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经费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按照上述思路,预算管理要走出封闭的思路,其出发点和着力点要转移到一级会计预算单位,围绕着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
  3.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合理的预算编制时间是保证预算草案科学、细致、准确的重要条件。如果预算编制时间太短,就可能导致预算草案仓促出台,预算支出项目的选定随心所欲。考察中国的预算法律制度,不难发现,由于预算编制时间过短,预算编制部门实际上不可能编制出非常详尽合理的预算。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努力:(1)延长预算编制时间。只有提前编制预算,才有可能细化预算,提高预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河北省在预算改革试点中每年3月份开始编制下年预算,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务院也提出了早编预算的思路,这为中央和各省市早编预算提供了可能。(2)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在预算编制时间得以延长的前提下,应当对各级预算的编制程序进行科学设计,从时间上、从审查的环节及主体上、从法律责任的配套上设计严格的流程表,保证预算编制按部就班、高效合法地进行。(3)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年度滚动预算是一种多年期预算,其好处在于,有利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长期计划相结合,有利于健全财政职能,更好地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也有利于权力机关从长远的角度对预算进行审查,相对地延长预算的审议时间,提高预算审批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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