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调整预算编制的范围,取消编制地方总预算。根据《
预算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除了审批本级预算外,还有权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我们认为,这道程序只会导致
极大的制度性资源浪费,很难产生实质的积极效果,因而完全没有必要存在。根据财政分权的原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因此其财政收支范围也各不相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是财政联邦制国家的通例。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审批权利和预算执行权界限分明,只是由于中央拥有相对丰裕的财力,并且需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才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发生财政资金联系。中国虽然没有明确肯定实行财政联邦制,但是自从1994年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已经向财政联邦制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如《
预算法》第
2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又如该法第
12条和第
13条规定,各级人大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这些都是与财政分权的理念相吻合的。正是因为《
预算法》认识到干涉下级政府预算的消极影响,才将原《预算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直接审批下级预算改为行使审议权。美中不足的是,虽然一字之差避免了原先预算重复审批的矛盾和尴尬,但是审议下级预算仍然与旧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思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有必要予以废止。
二、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
预算法的完善
1.廓清人大预算审批权范围,明确预算修正权归属。中国
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语焉不详。[2]我们认为,预算审批机关应该享有预算草案调整权。由干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目前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预算的审批监督更是流于形式。如果能够赋予人大预算草案的调整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因为即使实行预算分项审批,也不可能细致到每一个具体的项目,因此人大的预算修正权对协调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有必要的。不过考虑到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考虑到人大目前在预算信息方面的欠缺,以及政府缺乏相应的预算制衡权,为防止预算审批机关滥用权力,我们主张将人大的预算草案修正权限制在科目流用权的范围内,[3]即不能突破预算草案原有的收支平衡。与此同时还应该对人大的预算科目流用权加以限制。如最初从“目”、“节”科目开始,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展,但最高不宜超出“项”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