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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法的理论分析(二)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税收应在全体公民之间平等分摊”。一般认为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前者指同等能力的人在相同情况下,纳税负担应当相同,后者指不同能力的人,纳税负担不应相同。公平原则也可理解为“恣意的禁止”,如果法律上的差别待遇并无法找到一个合乎理性的、从事物的本质所导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时,则该规定是恣意的。[10]
  公平原则要求涉外主体和本国主体的纳税负担要平等,不同地区的涉外主体税收负担应平等。WTO正是为了防止对外国国民的歧视,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禁止对外国商品、服务征收高于本国同类商品、服务负担的税收的费用。我国在涉外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歧视外国国民,而是由于给予外国国民过多的优惠待遇而使本国国民客观上处于被歧视地位。投资于同样地区、同样行业的企业,因为资金来源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这与税法的公平原则是否相悖?
  笔者认为,这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差别待遇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是否合理,二是为达到此目的,该措施是否有效,三是这种差别对公平负担产生何种危害。由以上标准分析,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最初的政策目标是要吸引外资进入中国,这在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初始,国内建设急缺资金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并且也确实起到了一部分预期的作用。但这对内资企业,尤其对尚需承担大量社会职能的国有企业的不公平也是显而易见的。涉外税收优惠实施到今天,引进外资的政策目标固然仍具合理性,但一味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外资的有效性就颇值得质疑了。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外商评价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因素并不占主要地位,其他一些因素,如基建设施的状况、法令实施的有效性、政府办事效率等都可能对外资进入有更为重要的影响。笔者认为,这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差别待遇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是否合理,二是为达到此目的,该措施是否有效,三是这种差别对公平负担产生何种危害。由以上标准分析,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最初的政策目标是要吸引外资进入中国,这在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初始,国内建设急缺资金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并且也确实起到了一部分预期的作用。但这对内资企业,尤其对尚需承担大量社会职能的国有企业的不公平也是显而易见的。涉外税收优惠实施到今天,引进外资的政策目标固然仍具合理性,但一味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外资的有效性就颇值得质疑了。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外商评价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因素并不占主要地位,其他一些因素,如基建设施的状况、法令实施的有效性、政府办事效率等都可能对外资进入有更为重要的影响。[11] 况且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下,过低的税率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而其不公平性则日益凸现。据供应学派的观点,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助长人们的逃税心理。[12]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比内资企业更多的优惠待遇,一些内资企业就千方百计与外商拉关系,搞假“合资”。此外,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的不平等,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已是政府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对我国提出的建议中,就有要求我国取消国内各地区不一致的税收政策的内容。[13] 由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在今天中国弊大于利,有违税法公平原则。我们应对涉外税法优惠重新定位,使其目标由“引进外资”导向转为“促进我国不发达地区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导向,并应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况且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下,过低的税率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而其不公平性则日益凸现。据供应学派的观点,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助长人们的逃税心理。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比内资企业更多的优惠待遇,一些内资企业就千方百计与外商拉关系,搞假“合资”。此外,我国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的不平等,东西部地区的差距已是政府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对我国提出的建议中,就有要求我国取消国内各地区不一致的税收政策的内容。 由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在今天中国弊大于利,有违税法公平原则。我们应对涉外税法优惠重新定位,使其目标由“引进外资”导向转为“促进我国不发达地区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导向,并应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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