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政策原则
此原则最早来源于德国19世纪新历史学派主要代表瓦格纳的财政理论。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即国家通过税法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税收固有的调节经济的功能,以推行国家经济政策。现代国家都日益重视运用税收来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税法的这个原则和上述的效率、中性原则是存在冲突的,前者强调税法对经济的积极干预,通过税法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以达到国家的政策目标;而后者则强调税法对经济不施加影响,要求由经济主体自由选择他们的行为。税法正是在这些存在冲突的原则中取得平衡的。WTO也允许主权国家为了本国的特定利益而变通适用某些一般性的原则,只不过对行使国家主权所要达到的目的进行了限制,只有WTO认为合理的目的,如“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建立特定的产业”,才可以以税收手段对国外产品服务进行限制。可见,在WTO规则下,我国自主的运用税收来达到政府政策目标的行为受到了限制,在WTO允许的政策目标之外采取措施,都是WTO所不提倡的。我国一方面要利用税法来维护本国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不能进入WTO的禁区。
【注释】 参见杨斌:《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涉外税务》1997年第4期。 参见丁淼:《从GATT到WTO看国际税收的协调和一体化》,《涉外税务》2000年第5期;沈秋明:《谈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秋季号。 参见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单文华:《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参见本书《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一文。 参见邓力平:《经济全球化下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刘心一:《税式支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5-10页。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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