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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强人所难的制度设计

信访:强人所难的制度设计


方军


【关键词】信访;行政法;制度
【全文】
  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到北京天安门前自焚,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朱正亮所在地方党委领导随即召开党员干部会议,要求“认识当前信访工作严峻形势,切实做好该市信访工作”。一件本应从更深层次上反省的事件再次与信访扯到了一起,看来信访制度又将被强化。然而,很少有人想到,目前来信来访数量激增,甚至酿成群体事件,传递的是当今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的信号,仅靠加强信访工作无论如何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一、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信访制度发源于解放战争时期,当时是作为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一条渠道,由毛泽东同志首倡,建国后不断得到发展,在法制尚不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也起过重要作用。但是,信访制度的基本定位只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体察民意的窗口,是下情上达的一个桥梁,不可能成为(更无法替代)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但是,多年来,上上下下都将信访制度当作一个纠纷解决机制对待,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问题。
  问题之一:信访制度无法承担加于其身的庞大责任。信访制度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这就决定这项制度是从当事人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界定的。群众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建议、办理审批手续甚至告状打官司,虽从行为方式上都可算信访,各自的法律性质和处理程序显然又完全不同。反映情况和建议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办理审批手续是申请行政许可,告状打官司则是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制。如果把信访制度混同于纠纷解决机制,它就将成为无所不包的“万能政府”、“万能法院”。然而,现代国家管理活动的专业化分工日益复杂,如果一项制度什么问题都要解决,什么问题也都解决不了。当前,信访机构处理信访材料,实际上以转为主,甚至将公民的行政复议申请转给被申请人处理,实际上是不得已的办法。
  问题之二,信访制度客观上弱化了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的功能。在法治社会,不仅政府要依法办事,公民也要具备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严格守法。其中最重要的是,一旦出现不能自行化解的纠纷,必须服从和尊重纠纷裁决机关(包括复议机关和法院)的生效裁决,不能认为对自己有利就遵守,对自己不利就永远折腾下去。这体现的是法律裁决的既判力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社会也会永无宁日。实践中,由于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不清,导致公民要么舍弃法律机制解决纠纷这一法定途径,要么对生效的行政和司法裁决继续纠缠不休,引起社会持续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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