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整理独立前的法律 独立后的印度并未割断与英国的联系,它仍是英联邦的重要成员,仍是普通法系的国家。对独立前英国殖民当局在印度实施的种种法律,印度政府原则上予以保留。《印度共和国宪法》(1950)第372条宣布:“……一切在本
宪法实施前在印度领土内有效之法律,应仍继续生效,至由适当之立法机关或其他机构变更、废止或修正时为止。”在此原则下,独立前已经扩及印度的英国议会的某些法令继续有效,但最高法院认为,一项独立前的英国法律如果与“独立的民主的共和国”的概念相抵触的话,该法律就不能再适用于印度[17]。议会亦对独立前的法律进行检查,对明显不符合印度独立的事实或印度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废止或修正,1960年的《英国法规(适用于印度)废止法》废除了构成印度法律一部分的258条英国法律;大部分独立前颁布的法律包括许多“盎格鲁-印度法典”都经过法律委员会的仔细检查,并建议议会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如《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契约法》、《财产转让法》及过去种种结婚和离婚法规等都有重大修改,而《特别履行债法》、《时效法》和《货物买卖法》等则分别被新的法律所取代。
3.对属人法进行法典化编纂 独立前的第一届法律委员会曾打算在编纂属地法典的同时,对印度教法典和穆斯林法典进行编纂。该计划由于过于折衷、不切实际而受到各方面的指责。以后,虽然颁布了一些属人法方面的成文法,却未对它们进行系统的编纂。独立前夕,印度教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着手进行,但由于政局动荡而搁浅。独立后,印度政府意识到属人法尤其是印度教法的混乱状态是法律现代化的巨大障碍,决定对印度教法进行整理和编纂,使其法典化、系统化。1955-1956年间,印度议会先后通过了《印度教
婚姻法》、《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监护法》、《印度教收养和赡养法》、《印度教
继承法》四项法规,统称《印度教法典》。《印度教法典》不仅从内容上对传统印度教法进行了系统整理,清除了其中野蛮落后的规定,肯定了印度教法的精华;同时,还从形式上统一了印度教法的规范,这在印度这个宗派林立的社会是史无前例的。
4.加强经济立法 独立以后,为配合“民主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迅速改变经济落后局面,印度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对贸易和工业进行积极管理,对国营和私营企业加以积极控制。为了有效地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印度加强了经济立法。较为重要的经济立法包括:《外汇管理法》(1947)、《进出口(控制)法》(1947)、《资本发行(控制)法》(1947)、《工业(开发和管理)法》(1951)、《主要商品法》(1955)、《公司法》(1956)、《垄断和限制贸易实施法》(1969)、《专利法》 (1970)、《版权法》(1947)、《贸易和商品标记法》(1958)等。近年来,印度的计划经济政策有所放松,正在逐步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其经济立法也必然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印度社会法律改革的特点
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历程。相对于其他东方国家而言,它起步较早,手法多样,涉及面更广。从理论上说,其法律改革本身是卓有成效的。但从其社会效果来看,它本应起到更大的作用。出现这种尴尬的结局,与印度法律改革的独特风格有关。从总体上看,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具有如下特征:
(一)受宗教状况的牵制
传统印度社会是一个宗教的社会,法律不过是构成这个社会的一个部件,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是,既然法律是宗教的组成部分,法律改革当然就会牵动控制着整个印度社会的宗教。而印度宗教成分之复杂,也是其他东方社会无法比拟的。尤其在近代,教派的对立不仅造成国家的分裂,也直接影响了法律改革的进程和方向。法律改革受制于宗教的明显例证之一是印度属人法的多样性和顽固性。属人法的多样性不仅是法律改革的主要诱因之一,也是影响法律改革进程和内容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一届法律委员会就曾把编纂印度教法典和穆斯林法典作为重要目标,但却遭到宗教人士甚至英国法学家的强烈反对。人们认为这种作法不仅不能解决法律多元化问题,而且违背了宗教法的基本特征,侵犯了印度人民的宗教感情。因此,第二届法律委员会放弃了编纂属人法的计划,并在其报告中郑重指出:“印度教法和穆斯林法的权威明确地来自印度教和伊斯兰教。因此,既然英国立法机构无法创造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也就不能创造印度法和穆斯林法。”此后,虽然殖民政府曾颁布过一些印度教法和穆斯林法方面的法令,对属人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编纂,但它们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未对属人法作本质的改变,只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了某些谨慎的修改。本世纪20年代,立法委员会中有成员提议,对印度教法进行法典化编纂的时机已经成熟。殖民政府于是撇开穆斯林法,试图单独编纂印度教法典。1941年,以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雷爵士(SirB.N.Rau)为首的印度教法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在随后提出的报告中说:“零敲碎打的立法工作该罢手了,应该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典。”[18]在全面考察各印度教法学派的观点和当时流行的印度教法著作的基础上,该委员会提出了两个法典草案,但由于教派纷争、政局动荡而被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