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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选择:混合标准

  五、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设想
  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可以根据犯罪性质和判决的严厉程度,分为三个层次:
  (一)最高标准:“严格的逻辑证明”
  这是体现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的标准,具体要求是:运用完整统一的证据体系,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从而得出确定的结论,排除一切怀疑。
  我国现行证明标准的表述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表述不够严谨。其中,“案件事实清楚”过于抽象,不好操作,而且不同的人可能会对是否“清楚”有不同的理解;“证据确实”是不必要的,因为客观性是证据的必备要件,是证据这一概念本身的应有之义,如果此处专门加以强调,那么是否还应当增加“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呢?所以,在我们看来,只有“证据充分”这一表述尚可以接受,但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仅仅证据充分是不够的,运用证据进行推理的过程也必须符合逻辑规则。可见,“严格的逻辑证明”的提法似乎更能准确地反映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
  “严格的逻辑证明”的标准可以适用于一切死刑判决和普通刑事犯罪的无期徒刑判决。鉴于“客观真实”是最理想的证明标准,是保护被告人实体性人权的最佳选择,我们应当在现实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尤其关于剥夺生命权的判决,一旦错误执行便无法挽回,因此必须格外慎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一定要做到“严格的逻辑证明”。
  (二)第二级别标准:“最大限度的盖然性”
  这是体现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的标准。“最大限度的盖然性”标准要求诉讼证明的结论能够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在适用范围上应当限于以下情况:
  首先,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情况可以适用。例如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劫持航空器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等犯罪,犯罪人往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由于其对社会安全构成重大的威胁,在证明标准的确定上就要优先考虑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
  其次,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普通刑事犯罪。理由是:一方面,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涉及被告人生命权和终身自由的剥夺,即使错判也不会给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这些犯罪属于常见多发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三)最低标准:“相当高的盖然性”
  这也是体现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的标准,只是对犯罪事实存在的盖然性要求更低一些。“相当高的盖然性”标准要求诉讼证明的结论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这一标准适用于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和单处附加刑的案件。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都是一些社会危害较小,处刑较轻的案件,其中包括两类自诉案件。对于其中的公诉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就不需要公诉机关付出太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去收集足够充分的证据;而就自诉案件来说,自诉人调查取证的能力本来就很有限,证明要求过高会使刑事自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附加刑不涉及生命权和人身自由的剥夺,并且在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轻刑而适用于危害不大的犯罪。
  降低对这些犯罪的证明标准,即使发生错案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也不会受到大的影响,而司法机关却可以藉此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加强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轻微刑事案件降低证明标准是在其他案件处理上执行高标准的必要条件。
  六、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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