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复起诉,伪造欠据起诉不以诈骗罪追究的解释出台后,造成最近几年恶意诉讼成倍增加,恶诉者胆大妄为,帮凶的
律师法官有恃无恐。
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扼制恶诉最大的障碍,就算法院发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诉讼时,法院依据民诉法102条和104条对自然人处罚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下的处罚,这样的处罚不痛不痒而且对恶诉的帮凶没有处罚的具体规定,会放纵作奸犯科人员。另外恶意诉讼在
刑法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当事人故意向自己的亲戚、朋友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通过恶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这种情况隐蔽性很大,即便发现也没有办法解决。恶诉危害性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同时还动摇了老百姓对国家法制的信心,污染了社会风气。
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定如西班牙
刑法:“对民事案件提供虚伪证据,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罚金。”意大利
刑法:“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虚伪之宣誓者,处六月以上三年以下徒刑。”《美国侵权行为法》定义恶意诉讼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权”三种。前两种恶诉是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提起诉讼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启动诉讼程序,目的是为追求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非法目的,并且程序的设置显然对另一方不利,比如举证责任问题。后一种是我国民法普遍认同的一种侵权方式-滥用诉权,产生的损失称之为诉累,往往给对方带来重大损失,比如律师费等。
我国出现愈演愈烈的恶意诉讼现实,需要重新审视恶意诉讼方面在刑事法益方面的侵害事实,早日填补立法空白或改变这方面立法薄弱的现状。根据恶意诉讼的具体特点,建议修改
刑法第
三百零五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情节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直接在
刑法中增设恶意诉讼罪,专门规制特定的恶意诉讼行为。而且还要制定诚信法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倡导不诈不欺,不得使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