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近代那些伟大的法典没有一部可以脱离同时代的法学而产生。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llgemeinesBrgerlichesGesetzbuch,ABGB)以及《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Landrecht,ALR)以现代自然法学说、以托马斯(ChristianThomasius)和沃尔夫(ChristianWolf)的学派为基础。《德国民法典》(BrgerlichesGesetzbuch,BGB)完全是由19世纪普通法时代的法学所孕育,它体现了那个时代法学的一切长处和弱点。《瑞士民法典》(Zivilgesetzbuch,ZGB)则是胡伯(EugenHuber)这颗科学大脑的天才作品。当今的立法者更是不断运用法学所提供的法的范畴。立法者也和法官一样,必须容忍科学的批评;而今天我们是不缺少科学的批评以及由这些批评中产生的改革建议的。这里我只需要提及德国法学家大会(DeutscherJuristentag)所做的工作。法学绝对不是像一些人可能认为的那样,在立法的后面跛脚跟进,而往往是毋宁走在立法的前面。
五
我的阐述已近尾声。现在我要做的只是打消一种可能由于我前面的论述而产生的印象,即一切都已完美,法学也完全胜任它的任务。这绝不是我的看法。例如基尔希曼曾指责他那个时代的法学,说它“很容易走上邪路,沉溺于诡辩和不切实际的空想;法学著述中充斥的是无穷无尽的晦涩和各式各样的弊病,”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指责在今天仍然有一定道理。基尔希曼还说:“哪个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从来也没有深刻感受到他的职业的空虚和不足?哪个学科的文献中会像法学著述一样除去好作品之外还能找到这么多精神贫乏、索然无味的读物?”谁又能否认,即使在今天这种抱怨还是有其根据?的确,并非一切都已经完美,今日之法学有足够的理由进行自我批判。但是我们不下草率的断语。今天在我们看来有些费解的东西,或许包含着某种明天才能被全面揭示的真理。歧途和失误是任何时代科学——而不仅仅是法学——之路的特征。因此我们不应当对自以为掌握的学识过分确信,而要对不同声音抱有开放的心态,在有充分根据时,要乐于改变、更新观念。但是所有这些都不构成理由,使人听天由命,认为法学无用而将其抛开,或者像基尔希曼建议的那样回归“自然法”,即回归到每个人心目中的正义观念。因为我们肯定不能以这种方式去完成现代社会的发展向法律人提出的任务。
请不要忘记:人类今天有着空前的能力和机会。现代技术使我们面临的问题也包括人类——无论是个人、社会群体还是国家——如何共存。在当今,每一个人都与其他人息息相关。在这种广泛的相互关联中,要给每个人都提供施展的空间,才能确保其真正成为人,也才能使一切都保持均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使人类的技术成就为我们带来福祉而不是灾难,这是我们以及我们的下一代所面临的最大课题之一。我不相信,我们在这里可以不要法学的帮助,法学不仅从千年的经验宝库中汲取营养,而且在必要时使人获得探索新路的勇气。
今日的各种自然科学、它们所提供的改变人类生活的知识,有着无可争辩的辉煌。假如这种辉煌使得年轻人中那些最有天赋、最具独创性、最有科学潜力的头脑悉数倾注于这些学科,而留给法学的仅仅是一些只知道在祖辈、父辈已经踏出的道路上亦步亦趋,以图爬到某个可怜的职位、获得些许虚荣的人——情况有时看起来确实如此,那将是很可悲的。现在我以一种实际功用结束这场看来完全“没有目的”的报告:我将会感到荣幸,如果听众中有人获得了这样的感受,即献身于法学是值得的,因为这里同样存在大量尚未解决而又非常迫切的问题。然而这不仅需要掌握比过去多得多的知识,还需要对鉴别力的长期训练,以发现真正的问题并寻找到解决方案。而这对于所有学科来说都是一样的。在法学就像在任何其他学科:只有初涉者才相信所有问题均已解决,而最终人们会发现,几乎一切都是有疑问的。而无论在哪里,问题都是科学发展的动力。如何才能公正地解决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如何才能为共存建立有益的秩序?人类一天不停止这样的追问,法学就会存在一天,就会对人类——不仅由于它对实践的功用,而且作为人类精神的一种重要表达——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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