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法治与政治之间如何抉择?——对“香港特首任期与人大‘释法’”及几位法律权威观点的质疑

  二,《基本法》法律语境中, 究竟是否存在“补选” 与“剩余任期” 概念?而香港法治与法律界观念中,对此是如何认知与理解的?为甚么?
  首先, 若从《基本法》的规范文本来看,没有“补选” 与“剩余任期” 的法条和概念是明确的事实。对此,一种简单非法理或非法治观念的解释就是,这是《基本法》的疏忽所致与不严谨之处。其实,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
  其次, 究竟是“重选” 还是“补选” ? 是“换届” 还是不是“正常换届” ? 应该而且必须从《基本法》所特有的法律体系特征和香港政治法律制度的实际意涵来理解与认定!
  再次,就是最终将如何达之法意与实践上的平衡:是一种在必须坚持基本法律规范与法意的前提下,寻求法律与政治,法理与事实(实践)之间的正当平衡。
  由此可知,是次有关香港特首任期与人大释法的法律争议,既是一个关联《基本法》如何被正确解读和真正有效贯彻实施的, 关乎香港法治能否真正得到维护和怎样继续实践的课题!同时,也是考验“一国两制” 这一尚无先例的政制法律体系实践是否真正可能与怎样可行的问题。其中,如何从法治与政治综合方面来贯彻坚持与维护“港制” 这一基础?是是次争议的核心与关键所在。
  从实际层面论,所谓特首缺位即空窗期问题,和是否能按法定期限选出新特首问题,其实并非是关键与实质性问题所在。也并非不能化解的所谓面临或将造成宪政危机的绝对难题。孰不知当前实际面对的深层问题,就是另类的潜在宪政危机情势。关键是如何消弭港人认为又是一次“政治操弄” 和中央政府并不遵重“港制法治” 的疑虑?而其核心问题则在,如何真正有建构意义的来实践“一国两制” 和有诚意与决心的实践坚持与维护“港制” 的政治承诺?并实际将其转换成,促进大陆政治变革与体制转换的有力杠杆和机遇。
  概而言之,所谓“任期” 与“释法” 问题, 严格说都不是问题要害所在。而真正关键与要害所在是处置这类问题的态度立场与观念原则,是否真正转向现代法治的思考与作为方面了!即究竟如何思考与作为才真正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精神!并既有利于“一国两制” 促进香港繁荣进步,又有利于大陆全面现代化发展建构!在在不是表面简单化的传统思维观念与行为所能应对的深层挑战与考验!
  <二> 对几位专家学者“任期” 与“释法”观念的解析与质疑!
  <1> “ 特首任期 ” 问题:
  当人们对是次香港法律争议进行思考与审视时,会有一种既复杂又简单的错觉发生,原因就在这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法律政治学术与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性课题。所以,既需要比较严谨的学理分析, 又需要从现代政治法理的广泛原理与视野及其制度体系建构层面来探讨论证。由此可见,法律专业人的观念主张应该倍受关注才对。为此,让我们先从目前大陆法律学者专家解释陈述来解剖:
  首先,有一种说法是,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说,“要理解补选特首任期,必须根据《基本法》全面理解。”他论证道:“根据《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特首产生办法,选委会负责产生第二任特首,也包括因缺位而继任的特首。此外,《基本法》第五十三条中的五年任期,是指正常任期,而非偶然、带补任性质的任期,故非换届的补选特首任期应为剩余任期”。 “四十六条写明行政长官五年任期,虽然字面上没有区分新任和继任,但显然是针对正常换届产生的特首。” 而 “五十三条是专门针对特首缺任的规定。《基本法》立法原意表明补选不是换届。因此,补选产生的继任特首应是完成同届剩余任期” 。所以他得出结论“从不同角度解释香港补选特首非换届,任期应为两年”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