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当务之急是迅速成立一个组织,就可以协调、整合国内对日索赔的各方力量,解决一些共同的问题,如接纳捐助、加大交流、进行一些更深层次的诉讼等等。
虽然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依然会继续努力的诉讼,为了曾经受害的中国同胞,更为了正义之旗能够飘扬,我们期待着日本政府尊重历史,正视事实,以实际行动解开历史的死结,真诚地向中国人民谢罪,对侵害战争的受害者做出实质性赔偿,并且以正确的历史观教育日本下一代.展望未来,在人类迈向新世纪之际,我们期盼着中日两国友好史册将会翻开新的一页。
相关案件链接:
1、花冈劳工诉讼
11名中国劳工于1995年6月28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企业(鹿岛建设),1997年12月10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
2、刘连仁劳工诉讼
1996年3月25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加害企业已不存在),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令日本政府赔偿刘连仁2000万日元的判决。日本政府不服此判决,同年7月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
3、东京劳工诉讼
42名中国劳工于1997年8月11日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9个加害企业。2003年3月11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
4、长野劳工诉讼7名中国劳工于1997年12月22日在长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
5、广岛劳工诉讼
5名中国劳工于1998年1月16日在广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加害企业(西松建设),2003年广岛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
2004年7月9日,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对中国5名劳工诉西松建设强虏中国劳工案,二审做出判决,驳回广岛地方法院原判,判原告胜诉,并按原告诉讼请求进行赔偿,赔偿总额为2750万日元。
6、京都劳工诉讼
6名中国原告于1998年8月14日在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日本冶金),2003年1月15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判决,但认定了加害和受害事实,并且在这类诉讼中首次排除了“国家无答责”法理的适用,承认了国家和企业的“共同不法行为责任”。
7、新泻劳工诉讼
中国受害劳工张文彬于1999年8月31日在新泻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加害企业。
8、北海道劳工诉讼
33名中国受害劳工于1999年9月1日在札幌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日本国家和5个加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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